2008年11月12日 星期三
陳前總統的24小時!史無前例,卸任元首涉五罪嫌遭羈押
陳前總統訊後遭收押,究竟案情及檢方羈押的理由是什麼?羈押在法律實務上代表了什麼意義?什麼樣的理由可以羈押?而羈押時間與其撤銷又如何規定?
陳前總統高喊這是政治迫害、司法冤獄。民進黨中常委段宜康表示:「檢察官譁眾取寵」,而前立委羅文嘉也說這是政治考量、破壞正義。從檢方的角度來看,他們如何看待這種批評?檢方聲押陳前總統的理由以及收押判決,是否合理?
先前多位關係人遭到羈押,檢調的理由多半是因有串證之虞。然而,檢調偵查國務機要費已經兩年多,陳前總統承認海外密帳的存在也已接近半年,若要串證很可能早已完成了,為何現在還要羈押他?
收押權是否被檢調過度使用?押人取供可能違反了什麼法律精神?有何證據可證明檢察官最近的聲押動作是押人取供?這樣的批評有道理嗎?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表示,上手銬是對前總統以及支持者的極大羞辱。對於無逃亡之虞且非重大煙毒殺人犯罪,特意上手銬有必要嗎?收押與有罪之間的關聯性為何?收押是一種法律懲罰嗎?
如果收押不代表有罪,為何要上手銬,進看守所受身體檢查?如果是基於看守所管理上的理由,能否就「重大刑事犯罪」、「串證之虞」、「逃亡之虞」等各種收押理由,以不同管理方式來處理?
如果遭到收押,最後無法起訴或獲判無罪,能否要求國家賠償?談司法迫害是否太過沈重?馬總統不也曾因貪污被起訴?為何馬總統卻沒被收押?
就蘇治芬案來說,為何未傳喚就收押,交保金六百萬合不合理?如果檢方的證據充分,為何不直接起訴?檢方必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但遇上扁案、蘇治芬….等高度政治敏感案件,檢方能否有更清楚案情說明以化解社會疑慮?
緘默權和抗告是什麼意思?人民面對司法檢調,該如何確保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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