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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16萬網友連署撤換法官!
6歲女童慘遭性侵 難道會是你情我願?法官究竟在想啥?




來賓:

律師 尤美女

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高涌誠

資深司法記者 黃錦嵐


一起今年二月發生在高雄縣一座圖書館的性侵案,由於被告只被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抨擊,法官竟然認定被告的犯行並沒有違法女童意願,實在應該免職,九天就有十六萬人連署。

被告當時是以手指性侵六歲女童,被鄰居發現才停止,網友認為,女童懵懂無知,即使沒有反抗行為,法官也不能以此從輕量刑,但法院出面澄清判決。






性侵判無罪?網友直呼太荒謬


法院強調,沒判重刑,是因為證據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依據刑法第227條,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期,沒採用7年以上的第222條加重罪,判決可受社會公評。



不過有法律學者認為,根據法條內文,即使被告沒有強暴脅迫,法官也可以考量被告有哄騙或利用其它方法、違反女童意願的可能性。




女童無反抗行為,不算強制性交?


高雄地院行政庭長李淑惠表示,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的部份會虛心檢討。這次的案件是出於法條適用的問題,在司法實務上法官並沒有錯。法律爭議應交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






醜聞連環爆!司法近來遭質疑


司法醜聞最近連環爆!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了兒子開車肇事逃逸的案件、向高等法院法官--高明哲關說、從有罪改判無罪;最高法院召開自律委員會、決定把蕭仰歸移送監察院議處。

另外、接受關說的高明哲、以及在另一起案件當中、涉嫌收賄的高院法官--楊炳禎、也被移送監察院。


司法風紀如何改?


針對司法官風紀所進行的檢調專案-「正己專案」,爆出高等法院多名法官集體收賄,震驚社會。

檢調單位過去也曾執行過「明鏡」、「擎天」等類似的調查專案,但仍舊無法徹底改善法官風紀問題,司改會認為,唯有讓研議23年的<法官法>趕快通過,建立司法人員的進場、退場機制,才能真正解決弊端。





8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未違反女童意願" 那法庭上有無 兒童心理學家 或其輔導人?無?
那有沒有違背其意願?法官你有透視兒童心理的專業?還是你可以了解女童的意願?
這讓人根本想不透的事情阿!
明明可以引用222條7年以上條例
為何放過?這是大家質疑的地方?
不要拖脫罪責!!
法官 自己做錯的事情要自己承擔阿!!

小琦 提到...

我替我們台灣人感到丟臉,法官跑去我們連署
Facebook罵目前支持6歲女童20多萬腦洞,然後又罵有病,這是身為法官態度教養?丟臉丟到國外,還開新帳號罵人,說的法律很懂,我們繳稅怎養出這種法官? 一堆國外人在看我們台灣人笑話,丟臉死了

真正的司法改革者 提到...

近來國內幾則有關女性同胞遭受性侵或騷擾的案件,經過法院判決後,都引發許多的爭議.例如有:
1.婦女在超商工作遭他人強吻,法官認為該行
為符合國際禮儀而判決無罪.
2.婦女在百貨公司內衣專櫃遭人伸手入上半身
撫摸,法官認為時間短而不足以引起當事人
生理反應,改依其他法條判處較輕罪責.
3.本案件,法官認為女童未為反對之表示,而
依其他法條並採較低刑度量刑.
這些案件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容或已經盡力
審查及參採相關法條而為判決.但細看其內容
,總覺得審案法官少了一份同理心.如果該法
官能夠將被害人認為是其家中的婦女時,他認為加害人應受到何等的刑罰,他才會滿意,那他
就判該等刑責,應該就雖不中亦不遠了.
另外,建議的是立法院能在相關刑法中,加入一則法條,那就是"如果法官對所審理性騷擾或侵害案件判決結引起社會廣泛不滿並在公共電視有話好說節目中討論時,被害人家屬得要求對該法官之女性家人為相同之行為並免除其刑責".
如此,當能減少這類奇怪且有違台灣人經驗法則及常識的判決,且適度紓發民眾不滿的情緒.

匿名 提到...

一個社會為什麼要制定法律?

我希望這些法律人在引用法條為自己人辯護的時候,好好想想這個最最最基本的問題。

如果你們這些讀法的人真的懂了,才會明白為何"社會大眾"會如此憤怒。

我要提醒這些法官,你們在成為法律人之前,先是一個"人"。

匿名 提到...

刑法第16章:227條是「兩小無猜」條款,不適用成年人哪!

這些法官考試是怎麼過的?搞錯了吧?

應該針對這一條的定義去撤換他們。
這一條的歷史可參考王如玄:http://www.young.gov.tw/commmand_forum_main_txt.asp?BKey=33

匿名 提到...

今天該檢討的是檢察官和法律
這很明顯有漏洞可以鑽
而法官使用這條法律並無不妥
該做的是讓律師百口莫辯

匿名 提到...

救救孩子.

http://www.youtube.com/watch?v=8UIzmf4Uuu0

如果走上街頭才能讓我們的聲音被聽到
如果怒吼才能讓只會以"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標語治國的皇帝覺醒

身為父母

我們只有一個選擇.

我不懂法律 提到...

其實221與222、227均不是!
應該是225{趁機性交罪}才對!

既然行為人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女童也非出於合意與之性交,那應該是利用他人之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