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不常發生的關係正常化,會破壞社會秩序和人類繼續的繁衍。法律是為了讓人在自由中,因有規範而得著保護的,並不是為保障少數人而定的。若法律是保障少數人,整個世界會變up─side ─down,亂成一團。
法律是人類的行為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一種社會生活規範。法律應該保障任何公民的婚姻權利,落實基本人權,並保護所有需要被保護之公民。而不是以符合"多數人"的需求為主,這完全抹滅台灣民主最珍貴的價值。另外,若這世界會因"少數人"而"亂成一團",或許我們該思考這可能不是"亂",而是"趨勢"。
我覺得雙方陣營還是為辯而辯,缺乏理性了解的空間還是不夠。同志可以公開舉辦遊行,公開舉辦結婚儀式,這樣的自由是絕對有,不會因為這樣就被人抓走。同志要求的就是法律上的權利保障,但是法律上就是規定人民的權利跟義務,以當兵為例,假設我是男生,我過去要花兩年給國家,年輕的兩年可是一生最寶貴的時刻,那為何女生不用,我也可以提出這樣的怨嘆跟質疑?但是在法律上要不要成女生也要服兵役,是另外的問題。今天每個人對於這個議題一定都有他自由的看法,反對或贊成或沒意見都好,一定都有多元的聲音。以我個人,我尊重同志的公開宣示婚姻,也打從心裡尊重,但是要落實到法律上的保障,我目前是反對的,倒不是因為倫理或那些理由。而是我覺得我們法律上對於這部份的規範根本沒有準備好,譬如有假結婚,在遺產或其他問題的處理上面,乃至於結婚補助、社會福利...這部份對於社會的衝擊太大。我個人是對於個人追求幸福的選擇方式,每個人的生活方式,每個人的宗教信仰,每個人對於同性議題的贊成甚或堅決反對都給予絕對的尊重。
認同 社會需要給 同志們 每個人一樣的權力但不明白領養問題! 是領養人不是貓狗小白兔 豈能隨便立法通過!!!選擇怎麼樣的另一半 是個人自由但選擇了 就該承擔 好壞 例如 社會壓力 目前的問題 也許疾病風險 但 生小孩!?既然是 不能生小孩 為何非得要領養權呢??對小孩好不好 我個人認為沒討論必要 有可能造成傷害 就沒有溝通空間了..希望 尊重自己的選擇 也接受選擇的缺點。會不會有機會有小孩 不是自己決定的嗎??
我想女生要不要當兵,可能不是一個好例子。女性天生就是異於男性,也許是體力上的考量等等,但是當兵是義務而非權利。也許未來因應少子化,女生服義務兵也不是不可能吧。另外,既然是打從心裡尊重同志,為什麼還要在既有的法律另闢新法?還需要甚麼規範來限制同志?假結婚、遺產、結婚補助、社會福利等等,對異性戀就沒有?所以同志就像是以前的黑奴,不能與白人共用廁所、共用餐桌?這如果不是歧視,那甚麼是歧視?
提到黑奴可能扯太遠了。今天同志可以自由行結婚儀式,遊行..跟自己相愛的人生活、廝守一生,當然遺產、或看病手術同意等等這些法律上的權利沒有,但沒有100分,應該也有姑且60分吧。因此並沒有所謂的「限制」甚至迫害之說。只是沒有法律上的一個登記,以及法律上的權利。法律並沒有歧視,不給予同志這些權利,應該是說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跟同性結婚,而是規定要跟異性結婚。法律明確給予每一個人只能跟異性成立結婚,而且還有年齡限制,而且只能是一個,這對每一個人都是一樣的。就算我是異性戀者,但是我依然在法律上沒有跟同性結婚的權利(我想不想是另外一回事)。今天這並不是一個限制,如果我今天主張多元成家,要破除年齡的限制,還有破除一夫一妻,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那麼這不也成為我的限制。
我不認為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社會什麼好處,目前看來這是一種欲望的渴望,實質上,並不會因為有國家證明,才能給對方幸福,在我看來,目前同性婚姻是欺騙社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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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不常發生的關係正常化,會破壞社會秩序和人類繼續的繁衍。法律是為了讓人在自由中,因有規範而得著保護的,並不是為保障少數人而定的。若法律是保障少數人,整個世界會變up─side ─down,亂成一團。
法律是人類的行為規範,以公平正義為存在的基礎,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為目的,並以國家的強制力為施行方法的一種社會生活規範。
法律應該保障任何公民的婚姻權利,落實基本人權,並保護所有需要被保護之公民。而不是以符合"多數人"的需求為主,這完全抹滅台灣民主最珍貴的價值。
另外,若這世界會因"少數人"而"亂成一團",或許我們該思考這可能不是"亂",而是"趨勢"。
我覺得雙方陣營還是為辯而辯,缺乏理性了解的空間還是不夠。
同志可以公開舉辦遊行,公開舉辦結婚儀式,這樣的自由是絕對有,不會因為這樣就被人抓走。同志要求的就是法律上的權利保障,但是法律上就是規定人民的權利跟義務,以當兵為例,假設我是男生,我過去要花兩年給國家,年輕的兩年可是一生最寶貴的時刻,那為何女生不用,我也可以提出這樣的怨嘆跟質疑?但是在法律上要不要成女生也要服兵役,是另外的問題。
今天每個人對於這個議題一定都有他自由的看法,反對或贊成或沒意見都好,一定都有多元的聲音。以我個人,我尊重同志的公開宣示婚姻,也打從心裡尊重,但是要落實到法律上的保障,我目前是反對的,倒不是因為倫理或那些理由。而是我覺得我們法律上對於這部份的規範根本沒有準備好,譬如有假結婚,在遺產或其他問題的處理上面,乃至於結婚補助、社會福利...這部份對於社會的衝擊太大。
我個人是對於個人追求幸福的選擇方式,每個人的生活方式,每個人的宗教信仰,每個人對於同性議題的贊成甚或堅決反對都給予絕對的尊重。
認同 社會需要給 同志們 每個人一樣的權力
但不明白領養問題! 是領養人不是貓狗小白兔 豈能隨便立法通過!!!
選擇怎麼樣的另一半 是個人自由
但選擇了 就該承擔 好壞 例如 社會壓力 目前的問題 也許疾病風險 但 生小孩!?
既然是 不能生小孩 為何非得要領養權呢??
對小孩好不好 我個人認為沒討論必要 有可能造成傷害 就沒有溝通空間了..
希望 尊重自己的選擇 也接受選擇的缺點。
會不會有機會有小孩 不是自己決定的嗎??
我想女生要不要當兵,可能不是一個好例子。女性天生就是異於男性,也許是體力上的考量等等,但是當兵是義務而非權利。也許未來因應少子化,女生服義務兵也不是不可能吧。
另外,既然是打從心裡尊重同志,為什麼還要在既有的法律另闢新法?還需要甚麼規範來限制同志?假結婚、遺產、結婚補助、社會福利等等,對異性戀就沒有?所以同志就像是以前的黑奴,不能與白人共用廁所、共用餐桌?這如果不是歧視,那甚麼是歧視?
提到黑奴可能扯太遠了。今天同志可以自由
行結婚儀式,遊行..跟自己相愛的人生活、廝守一生,當然遺產、或看病手術同意等等這些法律上的權利沒有,但沒有100分,應該也有姑且60分吧。因此並沒有所謂的「限制」甚至迫害之說。只是沒有法律上的一個登記,以及法律上的權利。
法律並沒有歧視,不給予同志這些權利,應該是說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跟同性結婚,而是規定要跟異性結婚。
法律明確給予每一個人只能跟異性成立結婚,而且還有年齡限制,而且只能是一個,這對每一個人都是一樣的。
就算我是異性戀者,但是我依然在法律上沒有跟同性結婚的權利(我想不想是另外一回事)。
今天這並不是一個限制,如果我今天主張多元成家,要破除年齡的限制,還有破除一夫一妻,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那麼這不也成為我的限制。
我不認為把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社會什麼好處,
目前看來這是一種欲望的渴望,
實質上,並不會因為有國家證明,才能給對方幸福,
在我看來,目前同性婚姻是欺騙社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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