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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9日 星期三

韓澳昨簽自由貿易!台灣已經一蹶不振?
服貿重挫 對外談判全停!自由貿易 台灣唯一活路?

來賓: 清大社會所兼任助理教授 洪財隆
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邱俊榮
中經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 李淳

韓澳FTA,對台灣衝擊影響?


台韓之間的競爭產業與關稅差異?


經長張家祝:服貿重挫 對外談判全停!事實? 服貿國安疑慮:電信與基礎建設?


韓國已經簽了49國,台灣已經一蹶不振? 中小企業VS.大財團,台灣韓國的經濟模式不同,影響衝擊評估的差異? 服務貿易對中小企業出口產值以及內銷市場的衝擊?


從WTO談起,自由貿易對誰有好處,又傷害了誰?


自由貿易是台灣唯一活路?從學運以及近年分配正義看台灣未來的經濟政策?

28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可以不自由貿易呀.....
也可以不工業化呀.....

那就是自己非得選手工古早味醬油不可了... 跟化學醬油是價差超過三倍
到時候再來看還有沒有錢看電視付電費

匿名 提到...

我說 你真的很樂觀!!!

這樣的政府把關...
照我看 會變成 非選古早味醬油不可!!
花了 3倍的錢 買到的其實還是化學醬油!!

還有 化學醬油 絕對不是好東西..

問題 不是 我吃的米少了!! 李先生!!!
問題是就算想幫助農民 愛台灣 吃台灣米!!!
買到的還不一定是純的台灣米!!!
如果我沒有弄錯 這也是 ㄟ可發 造成的!!!

討論是為了 要讓世界變更好 不是比賽誰口才好~~~

匿名 提到...

我覺得這些問題對一般人根本無所謂, 對我也是一樣,這些都是宏觀產業的研究,
對一般人太遙遠。
這跟開了一間家樂福一樣,有人研究過一家量販店起碼影響了周邊產業以及工作數目,詳細數字我不知道,自由貿易等於開了國際的量販店,我們進口稻米的價格很便宜,但是米農受衝擊,許多人的工作權被剝奪。

全球化意味資源共享,不管有利有弊,有一
個應該是確定的,我個人的認為,就是創造失業率,跟開了一間家樂福是一樣的意思,許多的商店供應練以及依附的工作機會都會消失,例如歐元區的高失業率或許有很多原因,這也是原因之一。

所以此簡單的例子,我也反全球化,但我知道是趨勢,不因為反就能夠置身於外。你有便宜的米,有便宜的車開,但是剝奪了很多人的工作權。
我要說的是,全球化是人類近代的一種經濟實驗,人類還在探索,也有人提出歐元區會走向失敗,台灣一定會在全球化得到甜頭,但是也一定會有苦果,只是是否我們可以承受的,可能失業率十多變成是一個常態。

我覺得未來好萊塢電影描述未來世界極富與極貧的兩個世代,極貧就是到貧民窟,極富可以到外太空殖民地有別墅,形容是相當貼切。

匿名 提到...

人家澳洲不和你签FTA 关北京什么事啊,专家技不如人就怪别人,了不正怪B歪。还专家,我呸

匿名 提到...

那个李淳比较有头脑,另外2个怎么大学毕业的?

匿名 提到...

哎,本来很恨大陆的腐败不自由,看了台湾的节目后感觉大陆好太多了。

匿名 提到...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74242135&ctNode=45192&mp=108001
其實這次的爭議點在於「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幾個字。

以法論法:目前釋718仍然認為:非緊急、非偶發的室外集會遊行,應採「許可制」。既然如此,主管機關自然就有衡量申請集會遊行者是否具備依法和平集會遊行的誠意與能力,同時應該考量不同申請者的平等機會。在這點上,所以我不會說市警局在行政裁量的判斷中,預設了「今後都不許可」的想法是不合理的。

但作為行政者,根據過往的經驗而完全否定了申請集會遊行的機會,這確實是有可議的。所以這部份最好還是請行政法院的法官來仲裁,看看人民到底應不應該為了享受自由而努力維持自己的可信度。我個人對於後面這部份的法學爭論,比較敢興趣。

現在不知道公投盟會不會去提訴願與行政訴訟。倘若她們不提,而是寧願用非法集會遊行的方式來堅持抗爭,則我們的社會顯然就失去了一個討論此一法學案例的機會──而這正是所謂公民不服從理論所希望達成的效果。

臺灣人喊「公民不服從」來衝撞體制。然而,倘若這些人到了真正有機會把其所主張的價值與信念送進體制內作憲政討論時,卻又完全不肯抓住機會進入體制內發聲以爭取被體制認可,則這種對「公民不服從」的使用,實在讓我嘆為觀止。

只能說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而已。

匿名 提到...

樓上你說的沒錯,但事實上,抗爭者之所以抗爭是因為他們曾受到體制的迫害,非外人可了解,因此他們只會選擇衝撞體制,對這個體制是不信任的。

事實上這次學生運動嚴格說並不能說是是學生運動,結合了許多長期對政府不滿的社會團體等,甚至是反馬反國民黨的,也包含長期不滿的基層民眾,但從要退出立院公民團體意見也有分歧,便可知道這次運動的組成,或許學生掌握了運動的核心,但起碼純度上我認為是不如野百合。

這次很多人民贊同林飛帆或是陳維廷或學生團體社會團體為監督條例所做的努力,但並不代表其背後所所代表的言論與思想與主張。
這次警察驅離或許有爭議,有不當驅離,但是如果學生領袖因為戰友或革命情感,就一律相挺,固然他們社運場合非常了解警方段,也曾被粗暴對待過,當然他們有其個人言論自由,予以尊重。但是簡單說,如果因為此事我質疑他們的判斷力,日後可能也不會再支持他們日後發起的任何的活動以及反服貿行動。
因為當晚連暗殺字眼都出來了...這不會有點誇張嗎..真的有個汽油彈拋出...只是全民一起陪葬而已,製造更大的對立與仇恨。
(我覺得318學運的相對平和程度以及收場是令我敬佩的,當然也令一些長期社運者非常的不習慣)

法制總是落後民主,用抗或衝撞體制或什麼公民不服從,個人是認可的,如果要搞到暗殺字眼都出來,只是製造更大的仇恨與對立。

如同政府以為學生無力反抗,勝卷在握,豈料王金平釜底抽薪,學生如果以為光榮出關之後就鬆懈了,只會讓這場學生運動焦點全失。

而且出了立院之後,請問這場所謂的學生運動的領導者是誰?是人民嗎?我實在搞不清楚,就算是所有的公民團體,每個團體的訴求也不一致阿。
就像我反服貿,我也不一定認同一定非民間版不可阿。

匿名 提到...

樓上你說的沒錯,但事實上,抗爭者之所以抗爭是因為他們曾受到體制的迫害,非外人可了解,因此他們只會選擇衝撞體制,對這個體制是不信任的。

事實上這次學生運動嚴格說並不能說是是學生運動,結合了許多長期對政府不滿的社會團體等,甚至是反馬反國民黨的,也包含長期不滿的基層民眾,但從要退出立院公民團體意見也有分歧,便可知道這次運動的組成,或許學生掌握了運動的核心,但起碼純度上我認為是不如野百合。

這次很多人民贊同林飛帆或是陳維廷或學生團體社會團體為監督條例所做的努力,但並不代表全部認同其背後所有的言論與思想與主張。
這次警察驅離或許有爭議,有不當驅離,但是如果學生領袖因為戰友或革命情感,就一律相挺,固然他們社運場合非常了解警方,也曾被粗暴對待過,當然他們有其個人言論自由,予以尊重。但是簡單說,如果因為此事我質疑他們的判斷力,日後可能也不會再支持他們日後發起的任何的活動以及反服貿行動。
因為當晚連暗殺字眼都出來了..這不會有點誇張嗎..真的有個汽油彈拋出..只是全民一起陪葬而已,製造更大的對立與仇恨。
(我覺得318學運的相對平和程度以及收場是令我敬佩的,當然也令一些長期社運者非常的不習慣)

法制總是落後民主,用抗或衝撞體制或什麼公民不服從,個人是認可的,如果要搞到暗殺字眼都出來,只是製造更大的仇恨與對立。

如同政府以為學生無力反抗,勝卷在握,豈料王金平釜底抽薪,學生如果以為光榮出關之後就鬆懈了,只會讓這場學生運動焦點全失。

而且出了立院之後,請問這場所謂的學生運動的領導者是誰?是人民嗎?我實在搞不清楚,就算是所有的公民團體,每個團體的訴求也不一致阿。
就像我反服貿,我也不一定認同一定非民間版不可阿,社會的聲音其實是多元的,也不一定只有正跟反兩方。

匿名 提到...

要衝撞體制的就做吧 有本事做,有本事承擔後果,如此而己.....

匿名 提到...

美式自由主義講究三權分立,但三者雖然相互監督制衡,但三者同認彼此為同一政府的三根支柱,而非三個政府;三者倘若相互癱瘓,則整體政府就會瓦解。

所以美國行政立法雖然爭論不休,行政與司法也經常爭論不休,甚至立法司法也偶而爭論不休,但真正到了最後的紅線時,三方各自都會退讓。

這次反服貿學運,談的理由是反對行政黑箱,但實際上真正的問題關鍵從來都在於立法機關懈怠職守。結果,學生為了阻擋想像中的立法程序而佔領立法院,過程中靠立法委員保護,最後靠立法院長緩頰而退場。從頭到尾不過是一場認賊作父的荒謬鬧劇。

很多人常常忘記一點:其實行政權也是代議政治的一環;甚至在美國各州法院,就連司法權也被認為是代議政治的一環。

當學生認賊作父地抗議代議政治時,其實心中未必真想過用直接民主手段來取代。事實上,學生根本什麼替代方案都沒想過,她們只是訴諸一種「基源性民主力量」來衝撞體制,至於衝撞之後要作什麼,她們是漠不關心的。

如果人類可以不需要國家來提供各種公共財善,則我們自始就不必締結契約論。因此,毀棄契約論、摧毀憲政體制,就是人類民主社會中的最根本重罪。

不信任行政,不信任立法,最後也連帶不信任司法。本質上虛無主義的這群太陽花世代們到底能信任什麼?到底又能成就些什麼?我們且等著看。

匿名 提到...

學運反黑箱訴求所引發對兩岸協議監督立法的延長賽,哨音剛起。由於兩岸關係特殊,即令兩岸因反黑箱而無法簽署任何協議,尚可視為全民的理性選擇,但反黑箱的概念涉及行政與立法分權,必須深究,否則勢必滋擾不斷。

所謂黑箱,就是行政過程,將憲法界定的行政權俗稱為黑箱權,並不為過。以兩岸協議為例,斷無立院同時參加協商之可能性,故只能委託行政院。憲法將締約權授予行政院,是不得不然。由於談判過程無法直接或持續地接受監督,是為黑箱。

太陽花學運宣告結束之際,賤民區隨即表達對學運領導黑箱決策的不滿。殊不知,黑箱是公共事務必要過程,所謂民主,就是把黑箱決策所需要徵收與預算的權力,以及對決策後果進行獎懲的權力,交由民選機關。實踐中,各國行政權均不斷擴大,如何更好的監督是一回事,是否推翻行政權的概念是另一回事。

我國政治史自始沒有立法與行政的分權,亦即沒有一個機關負責通則,另一個機關負責個案的分工觀念。相反的,中國政治文化是窮則變,變則通。通則與個案之間的彈性變換,即便在日常生活中也屢見不鮮。因此,我們採納的憲政主義有限政府制度,與我們的文化之間,頗有扞格。

反黑箱乃訴諸人民參政的自然權利,就是要凌駕行政權(力)。儘管這樣直接否定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的歐美憲政傳統,這也是學運領導及其幕後導師們念茲在茲要保護的傳統,但他們可能不知道在五五憲草裡,行政與立法不分權,同時都對國民大會負責的制度,曾曇花一現過。

但是,就算是五五憲草或舊時代集法律與命令於一身的中書省,其行政院或尚書省仍是黑箱作業,差別在天子可有權力在任何情況下介入。九二年修憲的重要爭議之一就在於,立法院是否可以有調查權,調查權就是隨時介入的權力。此一辯論反映的,正是固有文化與歐美體制之辯。

憲法創造行政權的本質便是黑箱權,是選民已經同意的。選民可透過修憲將行政與立法分權的設計推翻,變成是民意機關可在自己選擇時介入行政過程。然而,黑箱就是行政過程的這種制度特性,不會因此而改變。打開黑箱,就是終止行政。

此何以反黑箱運動慶賀勝利成功之際,卻發現政院版本毫無退讓。畢竟,兩岸協商不可能由立委事先訂好條文,逕要對方同意,或步步監督,導致兩岸協而不商。但倘若立院可隨時介入,或不失為一種折衷。重點是,這樣的變革是僅限於兩岸事務,或及於行政權整體,是憲政大哉問,因為在兩岸事務以外終止行政過程,其後果同樣不堪設想。

匿名 提到...

如果你問我想不想當中國人,我會說不想
如果你問我台灣人會不會變中國人,我會說90%
所以學生害怕競爭與否、還是反對政府黑箱與否
我覺得都不是重點

重點是,我想問所有的年輕學子們
台灣的兵確實不能打仗,但可不可以請你別再把大學當作醫學院在讀了?
台灣的軍公教18%可以全部抽掉,但能否承諾在活不下去時,不跑去考公職?
台灣的房地產可以防止炒作,但可不可以請你不要一直往人多的地方擠?
台灣的農田可以都不徵收,但要你回原鄉種田你種不種?
台灣的新人就只有22K,但真的有50K,當黑手你做不做?
台灣的核電廠可以全廢,但要你36度只吹電風扇,你肯不肯?
台灣的媒體可以被改善,但要你逢正妹跟兩粒大奶就關視窗,你能不能?
台灣的政治體制可以完全不走菁英政策,但你的政治素養與遠見夠不夠?
台灣的經濟環境可以被改善,但是當你成為既得利益者時,你願不願為對的事情散盡家財?陸方用將近三倍的薪資挖角你時,你願不願意留在台灣窮?

接下來我要告訴那些身陷民粹主義與族群仇恨牢籠中,卻完全不自知的學子們
你知道為什麼島上有這麼多成年人每天愁容滿面嗎?
因為你所愛的台灣島,有三大禍害,禍害若不除,島嶼天光只存在於你們的幻想
長城下蛟龍,島上黑金虎,與你為三害
對岸有著死咬台灣不放的一條千年巨龍
島上又有島民自己養虎為患的黑金政治
再加上無限上綱追求所謂的民主、自由,卻放棄一堆社會責任的你們
我要問你們,你們有種站出來當周處、殺蛟射虎除三害嗎?
還是只會躲在警察背後罵白狼,然後聚眾壯膽罵警察、圍剿記者?

什麼叫做負責?負責就是在事情還沒發生時,就不讓事情發生
什麼叫做"你願意為自己的行為負法律責任?"
你們很多人連投票權都沒有,就先學會了把人身權交給法律來決定你生死
父母好不容易拉拔你念到大學,你卻準備給他們一個帶前科找不到工作的更生人
告訴我,你到底負起什麼狗屁責任?
所謂的法律責任,那只是你父母不該得到的"報應"而已,少往自己臉上貼金

一個批准你們請假去佔領立法院的校長,替學生向警察道歉,又向學生道歉
如此謙卑的人你們可以把她罵的豬狗不如,這就是共產黨幹的事情
替總統反省、替政府反省、替立委反省、替媒體記者反省、替校長反省、替老師反省,在所有人頭上都灑了一泡尿,卻忘記灑泡尿給自己照照鏡子

我至始至終沒相信過太陽花表徵著愛台灣
多半是出於對未來的無知而感到恐懼,然後建立起自己的太陽系
所謂的愛台灣只不過是一捅即破的紙窗,只有愛的口號沒有愛的行為
若要問我這次太陽花嘉年華有什麼建樹
有啦!一個點擊率破千萬的滅火器,終於從地底下跳到地面上,閃靈笑了

知而不行,謂之行屍走肉,行而無知,謂之天災人禍

匿名 提到...

  四月十一日晚間,千名暴民湧進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前青島西路、公園路口,叫囂要求方仰寧局長下台,這件事情果然引發社會公憤。臉書社團「無限期支持方仰寧、支持警察」截至四月十二日十二時三十分,成立不到一天,已有超過十三萬一千的按讚數。許多人要求政府不能退讓,方局長不能下台。

  走到這一步,沉默的大眾總算沒辦法再忽視下去。走到這一步,長久下來的忍耐總算無法再維持!然而,其實這一場活動,除了是「太陽花之亂」的遺緒外,更與「太陽花之亂」的本質,完全相同。本部落格將如拆洋蔥般,層層剝解「四一一圍警局之亂」與「三一八太陽花之亂」的本質。

  先看看這群跑到中正一分局的抗議者怎麼說。他們的主張,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幾點:

  一、警察違憲。《集遊法》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警察不應該再用《集遊法》戕害人民集會自由。
  二、警察失信。本來說好不強制驅離的,到了天亮還是強制驅離了。
  三、警察濫權。居然永久禁止某一團體申請路權,有違比例原則。

  因此,他們的主張,主要是方仰寧局長應道歉、下台,並還給公投盟路權。

  本部落格將一字一句,拆解這些看似堂皇的神話。

  首先,「警察違憲」?我們先看看現行《集遊法》第九條條文全貌: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我們再看大法官最近做成的解釋,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的解釋文與理由書部分內容:
  【解釋文】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一〇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理由書】………在此範圍內,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使主管機關能取得執法必要資訊,並妥為因應。此所以集會遊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之集會、遊行,原則上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為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所肯認。……

  有些人一看到司法院大法官作成解釋宣告定期失效就高興的歡天喜地,認為《集遊法》已經失去正當性。但請看清楚。司法院大法官肯認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用許可制。只是對於偶發性、緊急性的集會遊行,制度不夠周詳,因此針對第九條第一項後段的「但書」宣告違憲。一群跑出來稱警察違憲、《集遊法》違憲的群眾,解釋文卻只看一半!

  因此,《集遊法》關於申請許可與警察執法的部分,並未違憲。也因此,警察引用《集遊法》有關規定,並未違憲。

  再來,「警察失信」?其實,警察的說法是「天亮前」不強制驅離,你到天亮還盤踞在立法院正門,警察從來沒有「失信」,怪誰?不過,這其實不是重點。「太陽花之亂」原本就是【違法】的活動,警察本來就應該驅離,警察驅離怎麼還要討論跟違法人士的「信用」問題?警察之前肯幫你抵擋白狼,我已經替警察感到不值了。現在警察終於認真執法,進行驅離,卻反而被稱為「失信」?實際上,自三一八以來,警察每時每刻都有驅離的正當性。畢竟,這群抗議者並未申請合法路權、立法院內部也不可擅自闖入。此刻警察總算認真執法,我們更應該為警察致以熱烈掌聲。正是由於三一八以來,面對險惡的政治環境,當局採取柔性、不作為的態度,才讓這群民眾嚐到甜頭,打算之後也循此案例,路見「不平」,馬上圍城!這其實是很可怕而反民主的行為,警察的強硬執法,才能遏止這種歪風。

  最後,「警察濫權」?我想,先不論公投盟在此次案件中的違法行為,「永久」不讓某個團體申請路權,這個行政處分本身有沒有過當,這是可受公評的。不滿意,可以提出申復、也可以提出行政訴訟,完全OK沒有問題。但是今天不是。因為你不滿意這個「行政處分」,因此包圍這個行政處分的做成地──臺北市中正第一分局,高聲嗆聲,要求做出此處分的方仰寧下台負責,甚至還高呼「你會被暗殺」。

  其實,「四一一圍警局之亂」本質上就是「未窮盡體制內救濟管道,便循體制外救濟模式」的案例。如果是平和且合法的遊行示威,我還是完全尊重。但是,今天採取的是所謂「路過」包圍警察局、要求分局長接受訴求,否則就一直包圍到底的模式,社會安寧遭到無視、法律體制遭受踐踏,完全必須嚴肅反對。

  所謂的「未窮盡體制內救濟管道,便循體制外救濟模式」,其實跟「三一八太陽花之亂」是相同的。《服貿協議》的程序爭議,你可以去釋憲、你可以對選區立委施壓、你可以要求下一屆當選的行政官員如果上台便循《服貿協議》與《架構協定》(ECFA)中的中止條款、停止協定的運作,當然你也可以申請合法而平和的集會遊行。但是不是。這群人反對立法院審議《協議》的程序,因此便衝入立法院、霸佔立法院長達二十四天,成立所謂「人民議會」,以「立法院」作為手中的籌碼,要求政府「如果不聽從『人民』的四項訴求,我們就永遠霸佔立法院」。請問:這跟「四一一圍警局之亂」有何本質上的差異?不都是認為現今的「體制」不公不義,因此想要推翻、想要衝撞體制,重新塑造一個新的、更合乎他們口中「公平正義」的結果嗎?但是,一來這個「體制」究竟公不公義,不是一個人說了算;二來,體制既已存在,在尊重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的立場上,便應該遵循體制內的救濟管道。體制內如無法救濟,方才謀求體制外的發聲管道,這應該是很基本的優先順序。今天,體制內的救濟管道尚未窮盡,便迫不及待地以體制外的方式,速成的要求政府、要求警局必須聽話,這跟土匪有甚麼兩樣?所以莫怪有些人稱參加這些抗爭的學生為「學匪」了。

  「憲政民主」,憲政是在民主之前的。甚麼是憲政?便是依憲而行,《憲法》維護人民權利、限制政府濫權,同時也給予社會一定的法秩序,構成「法治社會」的基礎。選擇衝撞、反對這個體制,實際上便是從「法治」之外的方法,打算大破大立、改變這整個體制與法規。

  依三一八之亂的邏輯,如果「代議民主」失靈,便應該直接民主介入。但並不是每個民眾都有時間、精力與智識處理國家大政,而且每個人的意見不同,每個人都是「人民」,那怎麼辦?怎麼決定誰的意見被實施?肯定不是互相說服、實行所謂「審議式民主」(試問我是否真的有可能憑著幾篇文章就說服「反服貿」人士改易立場為「挺服貿」?)。最後、也最原始的方法,是看人頭、甚至看拳頭。誰勝了,將反對意見全部壓下去,誰就是「人民」,誰就代表「民主」。實際上,「四一一圍警局之亂」,不正是「看人頭」甚至是「看拳頭」的具體展現嗎?

  最要求程序正義的他們,實際上是最踐踏程序正義的一群人;最要求民主法治的他們,實際上是最踐踏民主法治的一群人;最要求言論自由的他們,實際上是最踐踏言論自由的一群人。今天若能憑一己之意改換分局長,下次能不能憑一己之意改變選舉結果?再下次能不能憑一己之意變更法律政策?群眾有張貼標語的自由,記者有沒有撕下標語的自由?只准張貼標語、不准撕下標語,這不是依照自己的意思在限制他人的自由嗎?陳為廷在臉書上說,「罵洪崇晏的通通閉嘴」,那我們的言論自由呢?只准合乎自己意見的人說話,其他人通通該「閉嘴」,這是哪門子守護民主?

  這種種脫序的行為,若不畫出紅線,若不強力執法,中華民國的民主法治將蕩然無存。這種種戕害民主的作風,若不為文加以破解,若不發聲給予壓力,我們就要眼睜睜的看著我們引以為豪的民主成果徹底流失、徹底破產,又何其悲乎!

  力挺仰寧局長,反對非法集會。守護民主法治,捍衛言論自由。

  另外,以聳動標題將「學匪」稱為「英雄」,顛倒是非黑白、為違法行為擦脂抹粉的部分媒體啊!被你們寵慣的孩子,現在目無法紀啦!現在反過頭來干預編採自由啦!你們這群為了「收視率」而甘願「假中立」的無良媒體呵!這群人受煽動而採取的作為,媒體人,你們捫心自問,難道不用負責嗎?難道良心可安嗎?

匿名 提到...

法律不是自己高興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的
大法官解釋,司法院釋字第445號:

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得不許可』集會、遊行;第六款規定申請不合第九條有關責令申請人提出申請書填具之各事項者為不許可之要件,係為確保集會、遊行活動之和平進行,避免影響民眾之生活安寧,均屬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公投盟是『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本來就『得不許可』集會、遊行,這『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並無牴觸』。

匿名 提到...

中經院WTO及RTA中心副執行長 李淳
不停的在馬英九跳針 不煩嗎?

匿名 提到...

「得」不許可,不是「應」,得是可以也不可以,如果是應,那麼等於公投盟的集會遊行權就喪失了,因為是得,所以主管機關也可以從寬辦理,如果公投盟保證其和平進行,那麼也是可以許可其集會申請,這是爭執的地方,但這是司法戰場,從法理也講不清的。
如果從正當性去解讀,提供以下看法。
所有的活動都是在謀求一個正當性,尋求輿論或國際支持,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也是一樣,法只是其中一環。
學生侵入立院侵入行政院,有其救台灣反黑箱為民主之崇高精神,但是其手段確實有法治上所不正當,只是說這個正當性是否足以蓋掉這個不正張,而為支持,在行政院警察依法驅離,但是卻被警察粗暴鎮壓的更大的不正當給蓋掉,以致於輿論撲天蓋地。

警察違諾驅離公投盟,早餐都沒吃完就被趕走,也很悲情,此為不正當,但是包圍警局人民公審的若干情節也不正當,不想說誰對誰錯,公民團體跟警察本來就是新仇加上舊恨,但兩相對照,可知與論那邊佔上風?大多數人民或許沉沒但心中自有一把尺,如同上面的行政院事件一樣。

抗爭目的在謀求媒體發言權以及社會大眾的支持,所以有時或許佔盡上風,但處理不當,就會適得其反。

台灣加油 提到...

「得」不許可,不是「應」,得是可以也不可以,如果是應,那麼等於公投盟的集會遊行權就喪失了,因為是得,所以主管機關也可以從寬辦理,如果公投盟保證其和平進行,那麼也是可以許可其集會申請,這是爭執的地方,但這是司法戰場,從法理也講不清的。
如果從正當性去解讀,提供以下看法。
所有的活動都是在謀求一個正當性,尋求輿論或國際支持,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也是一樣,法只是其中一環。
學生侵入立院侵入行政院,有其救台灣反黑箱為民主之崇高精神,但是其手段確實有法治上所不正當,只是說這個正當性是否足以蓋掉這個不正張,而為支持,在行政院警察依法驅離,但是卻被警察粗暴鎮壓的更大的不正當給蓋掉,以致於輿論撲天蓋地。

警察違諾驅離公投盟,早餐都沒吃完就被趕走,也很悲情,此為不正當,但是包圍警局人民公審的若干情節也不正當,不想說誰對誰錯,公民團體跟警察本來就是新仇加上舊恨,但兩相對照,可知與論那邊佔上風?大多數人民或許沉沒但心中自有一把尺,如同上面的行政院事件一樣。

抗爭目的在謀求媒體發言權以及社會大眾的支持,所以有時或許佔盡上風,但處理不當,就會適得其反。

台灣加油 提到...

「得」不許可,不是「應」,得是可以也不可以,如果是應,那麼等於公投盟的集會遊行權就喪失了,因為是得,所以主管機關也可以從寬辦理,如果公投盟保證其和平進行,那麼也是可以許可其集會申請,這是爭執的地方,但這是司法戰場,從法理也講不清的。
如果從正當性去解讀,提供以下看法。
所有的活動都是在謀求一個正當性,尋求輿論或國際支持,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也是一樣,法只是其中一環。
學生侵入立院侵入行政院,有其救台灣反黑箱為民主之崇高精神,但是其手段確實有法治上所不正當,只是說這個正當性是否足以蓋掉這個不正張,而為支持,在行政院警察依法驅離,但是卻被警察粗暴鎮壓的更大的不正當給蓋掉,以致於輿論撲天蓋地。

警察違諾驅離公投盟,早餐都沒吃完就被趕走,也很悲情,此為不正當,但是包圍警局人民公審的若干情節也不正當,不想說誰對誰錯,公民團體跟警察本來就是新仇加上舊恨,但兩相對照,可知與論那邊佔上風?大多數人民或許沉沒但心中自有一把尺,如同上面的行政院事件一樣。

抗爭目的在謀求媒體發言權以及社會大眾的支持,所以有時或許佔盡上風,但處理不當,就會適得其反。

匿名 提到...

得不許可 並非應不許可,如果是應,那等同喪失集會權利,但因為是得,主管機關可以做也可以不做,所以是可以從寬辦理,如果公投盟保證其和平進行,也是可以准許遊行的,這是爭執的地方。
~台灣加油

匿名 提到...

條文是得不許可,並非應不許可,如果是應,等於公投盟喪失了權利,警察如果許可集會,就是瀆職。但應該是得,所以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如果公投盟保證其和平進行,也是可以核准的,所以權責機關是警察局,最後當晚警局也承諾會放寬處理,這是爭執所在。
這是司法的觀點,
但是抗爭事件或社會事件我用正當性去解讀,提供以下看法。
所有的活動都在取得一正當性,尋求支持,如蘇俄入侵烏克蘭也是一樣。
318學運攻佔立院又攻佔行佔院,縱有救台灣反黑箱為民主之崇高理由,但手段上是法治所未能允許的,只是此正當性是否可蓋掉不當性而廣為支持,之後因為警察依法驅趕,但是粗暴驅趕的不正當性反而把學生的不正當性給掩蓋,以致於輿論撲天蓋地。

警察違諾驅離,對比公投盟早餐沒吃完就被晚,何等悲情,警察確有其不正當性,但是包圍警局的若干內容與情節,似乎也顯露出其更大的不正當性,我不想說誰對誰錯,公民團體跟警察本來就是新愁舊恨。
但從與論來看,包圍警局似乎是過當了,這不就如同政府驅離行政院有類似之處。

社運人士都很清楚,抗爭目的在取得媒體主導權以及輿論支持,如果訴求沒有達成就退場,抗爭即失敗。這是沒錯,但是如果訴求內容尚未達到一定的民意支持,然後說你不過,或沒有照我的,我就跟你沒完沒了...
講比較直接一點,這是否是用另外一種形式的獨裁去對放獨裁,用另外一種暴力去對抗政府暴力?

當然你說這是必要之惡,你不這樣做牛皮政府會有反應嗎?官逼民反,你不對在先...政府逼的,政府要負責,馬江要負責,有權的人要負責,我們只是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對付壞人還需要講理嗎?

第二就是公民團體訴求本身,先監督後立法應該是全民共識無庸置疑,但要過哪一版?要通過民間版還是其他版?這應該是取決於民意,值得各界討論,如果主張只是變成侷限個人或自我團體的目的,而且一定要過,不然就沒完沒了,是否也是一種形式的獨裁?

我也不想說誰對誰錯,只是點出問題,我佩服公民團體無私付出的偉大情操,但如果只是為了遂行自己或團體的目的,拿社會大眾一起陪葬,一起付出無止盡的社會成本?這點是值得令人深思的。

不管怎樣,希望不要早到全民陪葬的地步,這點都值得政府與社會團體共同努力。

台灣加油留言~

匿名 提到...

條文是得不許可,並非應不許可,如果是應,等於公投盟喪失了權利,警察如果許可集會,就是瀆職。但應該是得,所以可以許可也可以不許可,如果公投盟保證其和平進行,也是可以核准的,所以權責機關是警察局,最後當晚警局也承諾會放寬處理,這是爭執所在。
這是司法的觀點,
但是抗爭事件或社會事件我用正當性去解讀,提供以下看法。
所有的活動都在取得一正當性,尋求支持,如蘇俄入侵烏克蘭也是一樣。
318學運攻佔立院又攻佔行佔院,縱有救台灣反黑箱為民主之崇高理由,但手段上是法治所未能允許的,只是此正當性是否可蓋掉不當性而廣為支持,之後因為警察依法驅趕,但是粗暴驅趕的不正當性反而把學生的不正當性給掩蓋,以致於輿論撲天蓋地。

警察違諾驅離,對比公投盟早餐沒吃完就被晚,何等悲情,警察確有其不正當性,但是包圍警局的若干內容與情節,似乎也顯露出其更大的不正當性,我不想說誰對誰錯,公民團體跟警察本來就是新愁舊恨。
但從與論來看,包圍警局似乎是過當了,這不就如同政府驅離行政院有類似之處。

社運人士都很清楚,抗爭目的在取得媒體主導權以及輿論支持,如果訴求沒有達成就退場,抗爭即失敗。這是沒錯,但是如果訴求內容尚未達到一定的民意支持,然後說你不過,或沒有照我的,我就跟你沒完沒了...
講比較直接一點,這是否是用另外一種形式的獨裁去對放獨裁,用另外一種暴力去對抗政府暴力?

當然你說這是必要之惡,你不這樣做牛皮政府會有反應嗎?官逼民反,你不對在先...政府逼的,政府要負責,馬江要負責,有權的人要負責,我們只是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對付壞人還需要講理嗎?

第二就是公民團體訴求本身,先監督後立法應該是全民共識無庸置疑,但要過哪一版?要通過民間版還是其他版?這應該是取決於民意,值得各界討論,如果主張只是變成侷限個人或自我團體的目的,而且一定要過,不然就沒完沒了,是否也是一種形式的獨裁?

我也不想說誰對誰錯,只是點出問題,我佩服公民團體無私付出的偉大情操,但如果只是為了遂行自己或團體的目的,拿社會大眾一起陪葬,一起付出無止盡的社會成本?這點是值得令人深思的。

不管怎樣,希望不要搞到全民陪葬的地步,這點都值得政府與社會團體共同努力。

台灣加油留

匿名 提到...

貿易簽下去,應該會降低出口與成本壓力

不過相對的核心問題並不會因此解決
台灣企業面臨的問題不只有成本而已

匿名 提到...

【法律不是自己高興想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的】~~主旨下的很好,
但,請解讀清楚,公投盟是被〔取消路權〕,
不是【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
所以方大局長的行為是違憲的,
不要再混淆視聽,不明究理,
就算是匿名,也得負言論的責任!

匿名 提到...

大家冷靜一下 做個持平的解釋供參考..
法律用語
得不許可,是得字 不是應字
如果是應 那麼警察依法必須永久取消其路權 如果還准許 那麼警察就有瀆職.
但因為是得 警察可以核准也可以不核准.
是警察的權責範圍.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 公投盟保有提出申請的權利,應該是在每次的申請中去進行審核, 如果公投盟保證和平進行,也可以放寬處理 核准其遊行

所以【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也是可以提出申請的, 他可以在每次申請時被不核准 或因故取消該次申請.
但不應喪失提出申請的該權利或永久取消.
或是警察說你每次申請 我一定不會過 你就不要提出了..這是條文爭執的地方.

總之, 最後警察已經同意放寬他的申請處理.就說明了一切..

他是否【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我不清楚 但是一樣可以提出申請 一定可以被准許遊行. 權利應該沒有喪失.

匿名 提到...

大家冷靜一下 做個持平的解釋供參考..
法律用語
得不許可,是得字 不是應字
如果是應 那麼警察依法必須永久取消其路權 如果還准許 那麼警察就有瀆職.
但因為是得 警察可以核准也可以不核准.
是警察的權責範圍.

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 公投盟保有提出申請的權利,應該是在每次的申請中去進行審核, 如果公投盟保證和平進行,也可以放寬處理 核准其遊行

所以【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也是可以提出申請的, 他可以在每次申請時被不核准 或因故取消該次申請.
但不應喪失提出申請的該權利或永久取消.
或是警察說你每次申請 我一定不會過 你就不要提出了..這是條文爭執的地方.

總之, 最後警察已經同意放寬他的申請處理.就說明了一切..

他是否【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我不清楚 但是一樣可以提出申請 一定可以被准許遊行. 權利應該沒有喪失.

匿名 提到...

這違不違憲,好像也不是簡單印幾張A4紙,聚眾貼在人家門口就算數吧?請問有沒有先上法院去告發甚至申請大法官解釋呢??聽說還有法律系學生呢!

已經上了這麼久的民主課,不如也一起來上上法治課如何。

匿名 提到...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法集會,本分局逕予廢止該聯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

網路隨便找一下就有資料了 廢止集會囉 快滾 再敢來違法集會後果自負 法律保障合法 取締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