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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通姦除罪化?小三恐暴量?
男人全身而退 小三坐牢賠錢!通姦有沒有罪?

來賓:

立委 尤美女
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理事長 譚陽
前立委 黃淑英
民眾 葉青有

落後法律?國情不同,外國情形不一定適用台灣?



國家無權介入個人婚姻?以刑法約束外遇的正當性?



通姦有罪,真能抑制外遇事件?



證據不足定罪律?抓姦徒勞無功且身心俱疲?
通姦除罪化將導致小三更加猖獗?



婚後的身體自主權?
國家法律若能維繫婚姻有何不可?大老婆的武器?



女人往往傷害女人?老公偷吃沒事,小三賠錢坐牢!
老公外遇,女人應該怎麼辦?


16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又有得看了~ 開心

匿名 提到...

看了重播節目,總覺得尤立委一直在為反對而反對,自己在談話中都表現出不是法的問题而是法官對人與事的問题。那就表示法官的養成舆教育須再強化,通姦罪是最不得已的保護傘,在台灣絕對不能除罪化。

匿名 提到...

通姦不除罪......... 那就表示台灣真的是一個落後的國家..........因為婚姻關係還要靠刑法來維持.............

匿名 提到...

假設通姦不除罪化,請重新設定同床或同房間與所查到的證據來進行通姦層級或另立法條去處分對家庭不忠之人,如無體液證據來判定(正)通姦,倒不如脫衣服或同枕、同房間、同處;經調查有感情也可判(次)通姦。

假設通姦除罪化,請強制叛當事人離婚並也強制付給被害者高額撫慰金,並且也在法院留下通姦紀錄,但不定罪;戶政事務所在進行當事人再次結婚登記時有主動告知的義務,以保障另段婚姻維持的保障。(當然遭判離的雙方,可再結婚;但被害者請張亮眼睛看清楚。)(這樣也有一種可能產生就是被害者不舉發。)

大多有婚情的人都會說另一半不好,請問他們自己這樣搞婚外情,假設有小孩要顧,他們這樣也是對的嗎?!所以不要說別人不好,請說自己不對才是吧!!

有情人終成眷屬,是古代留的話,用在當時或現在都不是很對。
應改為~正正當當的有情人終成眷屬才對或改為~一個新詞。

匿名 提到...

台灣縱容男人找小三

歐美是連女人找小三都不意外

匿名 提到...

為什麼針對這個問題,沒有人考慮過申請大法官釋憲來解決呢???

匿名 提到...

刑法通姦除罪是好的,但是應該從民法上給于補足。
像德國離婚,先生必需給太太生活費到太太再婚為止。
如果太太為了帶小孩是辭職的情況下。

臺灣很多女性結婚後,也拿不到娘家的錢。
結婚後,大部份的工作收入也都拿來養婆家,或買房屋。
但是,先生把房產登記在公婆名下的很多。

臺灣太太離婚,真的很像做義工。最後,老公講一句,
妳愛我就不要計較那麼多。妳那麼老了,我追求愛情有什麼不對。
我覺得這是讓法案過的重點。因為臺灣職場又同工不同酬的很多。

匿名 提到...

在鄉下很多年輕女性連唸高中大學,家裡重男輕女的爸媽,
還都不肯出錢。
我覺得這是政府施政的重點。

匿名 提到...

應該說不用浪費警力在這種地方上啦。
兩各人去談清楚就好了。雞蛋再密也有縫。
真的要外遇的,你怎麼防都一樣的。重點是對方到底還在不在乎這段婚姻吧。

匿名 提到...

我贊成尤美女律師所說的,改用民法侵權請求損害賠償還比較可能拿到銭。

匿名 提到...

那男女朋友如果一方變心了,劈腿了,刑法就不能管了…那男女朋友的時候就不是人嗎?就不會心痛嗎?只有結婚才是人嗎?為什麼會用刑法來管人的感情呢?這樣公平嗎?

匿名 提到...

婚姻是靠2人對對方的愛來維持的!!
並不是靠警察.法官來維持的吧??
沒愛就乾脆點離一離大家也自由~
總歸一句~
女人要靠自己.結不結.離不離都沒差!
不肯離的都是沒工作能力的人靠老公養的人

匿名 提到...

現在法律只要結婚後.有一方不願簽字離婚就很難離婚!!
現在不是以前的社會了.結婚後不管怎樣不適合就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假設結婚這麼容易.那離婚的話也只要有彼此一方沒愛了就能訴請離婚才合理化吧??!!
那就不會有一方就是巴著對方有吃有住有的花卻不肯簽字離婚.然後有一方不能離婚卻要搞小三.搞客兄了ㄅ??!!

匿名 提到...

那以後把"婚姻制度"也順便廢除了!因為通姦除罪化之後就可以亂搞了,那要婚姻幹什麼?有錢有勢的人就可以亂搞瞎搞,反正民事官司可以拖得很久,平民老百姓玩不過他們的,那時台灣很多人就像狗一樣看對眼就上,把倫理道德放諸腦後,國家大亂,為部份有心人所樂見~

匿名 提到...

沒有通姦罪,離婚變困難?法律告訴你:離婚是民事問題,與通姦除罪化無關
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83746/

節目一直沒有提到民事責任的好處,抓通姦必須要捉姦在床,而民事責任只要有簡訊就能要求償,所以應該是要提高民事責任,然後用民事責任來對付外遇

匿名 提到...

我覺得黃淑英講的最好,尤其在45分位置,這條法本來就是可以備而不用,它目前還是告訴乃論,法條在也不會產生什麼危害。

而且就實務上來說,走過法院的人都知道,很多事情都會調解,法律不過是其中的一環,有時法官也會看情況促成雙方和解。通姦也不是重罪,通常也都會想辦法喬掉,所以最後這些都是談判的籌碼而已,最後也是以刑逼民,或要到自己想要的一些權利,當然刑事的籌碼比較有利。

節目字卡也有列出 雖然是舊資料,所以成案的比例非常的少,更何況是被判刑的。而且如果從這個結果去反推這條法律變成是針度女生受害,那也說不通。至少因為有這條法律,所以很多女生在談判 之中也獲得了一些益處跟發言權。

我覺得 尤美女跟 譚陽女士也講的不錯,從不同的面向來看,說明事情希望有更好的解決辦法。

不過當然是需要繼續存在,為何不說台灣仍然是維持進步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