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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7日 星期一

教授涉貪污起訴!報帳制度害死人?
司法侵犯學術?教授違法有理?社會應該包容?

來賓: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輔大分會長 何東洪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吳景欽
開南大學副校長 林基煌
 美國密蘇里州 律師 田蒙潔




A錢沒道德?報帳陷阱多?



貪污罪起訴!教授=公務員?



預放款的爭議?



教授犯法有理?社會應該寬容?
法律侵犯學術自由?司法紅線不適用校園?


假發票報帳?公款公用?報帳制度的無奈的困境?制度殺人?為何教授要以A報B
歐美可自由報帳?台灣太過僵化?歐美的學界如何報帳?該國司法又是如何規範?
偽造文書罪VS.欺騙政府罪?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大學是學術單位 也是教育單位
在不斷討論此事件適法性的同時
是否也應該思考
我們期待大學培養出怎樣的人
是只會做研究 卻遊走甚至違法的"人材"嗎?

筆者在彰化某大學唸研究所時 曾擔任過研究助理的工作 在核銷經費的項目上 都是教授授意
若說教授不了解繁瑣的報帳流程或可理解
但不清楚項目與流用 恐難自圓其說

筆者擔任研究助理時 一個月薪資是8000元
但教授囑付 要分4000給一位究研生
再分2000給另一位研究生 筆者實拿2000

其中一位研究生 幫忙教授繕寫或申請新的研究計畫 另一位則協助教授處理其他行政事務
一分薪資 可以用三到四人的人力
也許過程中 沒有圖利他人或廠商
但其中因權利的不對等關係下所產生的不義乃至剝削 不言而諭 這是教學者所要教育給學生的嗎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 教授在享有崇高的社經地位與聲望的同時 是不該為社會最低的標準來衡量 不是嗎?

匿名 提到...

學術界的現實:
1.第一流與最先進的計畫才會獲得補助
2.最新的實驗結果,可以當先行實驗結果,用來寫計畫)
3.哪裡有錢先做先行實驗?
4.老師的實驗計畫有錢可以做實驗(但今年度的計畫是去年通過前年開始寫的)
5.如果照計畫今年才執行(那是前年的點子ㄟ),那你今年寫的計畫當然不會獲得補助
6.這是一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到底是先有錢做實驗還是先有實驗計畫與結果寫計畫獲得補助?
7.計畫補助是榮譽,不見得每年你都拿得到.
8.真的要珍惜每一分經費

私利:
1.用錢作計畫: 國家給榮譽與經費給優秀研究人員(有一流的計畫才拿得到),基於國家私利,鼓勵研究發展
2.用錢做研究: 研究人員以國家經費做現在與未來的研究,圖自己的研究生涯,碩博士生畢業的可能與學校和國家的競爭力
3.不是每次(一年一次)都會獲得補助....如何有效利用經費?
4.有沒有真正中飽私囊的人呢?...我想一定有.
5.我的建議:
國內研究經費規定是根據之前的研究計畫寫好的,其實...應該改一改,既然是一種榮譽,鼓勵研究...管他怎用(不可以私用)...來年,研究人員可以與世界一較長短,寫得出先於世界潮流的計畫,才可以獲得次年的補助...

司法的威信與人性的弱點
1.擴大解釋公務人員身分: 想重辦一些所謂的貪污犯
2.辦倒教授.博士.很有威嚴,那些人很會貪污
3.柿子檢軟的吃 (真是有空閒去法辦研究人員,真的有空就辦清楚些)
所謂真的中飽私囊(買內褲與內衣等東西,自己用)與預放款(預備研究用)是否真的相同,不用分辨,可以通通辦,以犯行而言: 沒有拿到自己口袋....為何要辦...檢方不用證明犯行,不用證據說確實拿錢到自己口袋,就可以辦人,要人自己證明預放款不會用到自己身上否則就是貪污....
4.辦辦家暴,性侵,毒品,賭博,色情行業或檢警包庇...等可能很難...以上那些人都很危險.

照這樣下去.......研究意願真得很差....

Unknown 提到...

您好
看到節目中有提到商業會計法
請問 為何會適用到商業會計法呢?
第 1 條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這是商業會計法的總則條文, 可以解釋在哪部分是用到這兩個條文而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嗎?
謝謝

匿名 提到...

中飽私囊的,也不無可能,大都買些3C產品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