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真相剖析(一) =====================歷經20年懸疑的蘇建和案,終於判決定讞,三人無罪開釋。但是20年中,五、六十位法官均判處死刑,這個無罪定讞能讓受害者家屬及其辯護律師以及相關的所有檢察官、法官心服嗎?人民能夠完全心無懸念,接受三人無罪,而在這三人往後的謀職及日常生活中完全沒有異樣的眼光嗎?恐怕未必。蘇建和三人會是另案的辛普森嗎?筆者試著從各種角度去推論,證明三人的確清清白白,沒有犯案,以期讓眾人心中之懸念降到最低。(判案講求證據,推理則補強判決的可靠度)首先,過去法官之所以判定三人犯案主要的根據有三:其一、王文孝的供詞,特別是那句 ”三人都有犯案,同樣罪有應得”。其次是三人的自白都供認有犯案。其三則是法醫鑑定中心提供的刀痕鑑定,認為有開山刀、菜刀、水果刀,多人犯案,而被害人遭砍79刀也成為多人犯案的依據。但是這些都不是直接證據。茲分析如下:(一)王文孝的供詞:王文孝被逮捕後在軍事法庭,軍事檢查官、法官面前的供詞,有兩次都稱是自己一人所為。直到警察介入逼問共犯才出現三名共犯。這裡提供了一個破案契機,當王文孝遭刑求毒打之後,他在第一時間供出的是謝廣惠、黑仔、黑點三人,也供出其弟王文忠把風。但是謝廣惠三人都屬查無此人,查不到的結果下場如何?可想而知。如果蘇建和三人是共犯,王文孝為何不咬出他們?三人與王文孝非親非故,王文孝連自己弟弟都咬出是把風了,他有何理由要包庇這三人?冒著再被刑求毒打一頓,而且也包庇不住只會白挨。唯一正確的解讀是,他這時心中無共犯。警察提訊他共犯問題,他以為跟軍事法庭一樣,承認自己一人所為即可,事先沒有任何心理準備,在刑求慘烈之下仍未能想到這三人,如果這三人是共犯,他柪不住時就會不假思索供認出來。.後來謝廣惠查無此人,王文孝改供出長腳,這時他已經過思索,別無他法,只能把當晚一起玩樂的人供出來充數,可靠性大減了。而王文忠也依此供出蘇建和三人。再後來大約共犯都供認完畢,暫時獲得喘息,西線無戰事,人一無事,王文孝良心發現,難免替蘇建和三人翻案。可想而知,翻案不成,警察一定會說,既然不是這三人,那你供出其它共犯,因為檢警法官沒人相信是你一人所為,王文孝哪來其它共犯可供?如果警察又說,沒有其它共犯,又非蘇建和三人,那就是你跟你弟弟王文忠兩人幹的。王文孝一聽豈不嚇破了膽。這不是我個人揣測之言,實際上警察就曾拿王文孝母親要脅過他,要他供出王文忠犯案,否則把她母親捲入案中說她窩藏罪犯。現在警察不會故技重施拿王文忠逼他就犯嗎?當然大有可能,, 此後王文孝的言行,顯然起了大的變化,不再替三人翻案,在被問到三人有無犯案時還刻意避開,顧左右而言他,有時甚且配合檢察官說三人有犯案。我們可以合理懷疑王文孝跟警察達成協議,以不翻案交換王文忠把風,關個兩三年放出來。西諺有云::”若欲知真相,就去問小孩”,兩三歲,三、四歲的小孩大約還不知如何說謊。王文孝的供詞真正最可採信的就是第一時間點,他心中無共犯。對於 ”三人都有犯案,同樣罪有應得”這句話,判決書裡是這麼寫的,湯美玉檢察官問 “三人都有犯案,同樣罪有應得?”,王文孝答 ”三人都有犯案,同樣罪有應得。”,這樣的對話,像問案嗎?不像,是驗明正身。隔十幾天要槍決了來作最後確認,王文孝的回答明顯事先有人教唆,否則一般人答話哪有把問話複誦一遍這種答法?湯檢察官確認了三人都有犯案,而王文孝則確認了王文忠不在三人裡頭,不在罪有應得裡頭。我在網路上看到這麼一段留言:"槍決前,某一位法官因為擔心自己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文孝聊天。法官後來問王文孝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做,王文孝當天一邊抽煙,一邊悠悠的說,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如果網路留言屬實,這像是三人有犯案的答案嗎?如果三人真有犯案,王文孝只要回答三人都有犯案就好了,何必說 ”其實三人罪有應得”, 難道他自己不是罪有應得?這麼回答反而代表他跟這三人是劃分開的,他用第三者的角度在作評論。一個可能的解讀是,王文孝即將被槍決了,他難免會回想自己何以至此?然後也不免怪罪於人,人之將死,有人把自己母親的乳頭咬掉了就是明證。王文孝回想的是當天晚上12點他玩到沒錢了,提議打道回府回家休息,可是這些人都還要玩,最後由蘇建和載他先回王文忠住處,他亂沒面子,沒錢玩下去又睡不著,獨自到頂樓抽煙,然後偷東西演變為殺人滅口,這些人也不是全無關係,如果他們接受他的提議,就不會發生這個慘案了,他也不用落到今天這個即將被槍斃的地步,還殺了兩個人。而三人也因警察不相信自己一人所為,硬被逼出來當共犯,他們也是罪有應得。當然,這段話不是他臨時想出來的,而是王文孝翻案不成,轉變為咬三人犯案的自我安慰,自我合理化的說詞,當然是已經想過的,而他也沒想到把莊林勳區分開來,因為三人已經合為一體了,三人都沒犯案,你也不能光說莊林勳不是罪有應得。總之 “罪有應得” 是一種評判語,不是同為共犯一員的人應該說出的,而這也證明了三人不是共犯。再說王文孝到了槍決前一刻鐘,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有人在槍決前一刻喊冤枉,有人喊中華民國萬歲,王文孝喊的是 “偷搶殺有做,強姦的事我沒有做”,他在第一時間點,心中無共犯。在最後一刻鍾,則避開了共犯問題。這句話的正確解讀是,偷搶殺他有做,強姦的事他沒有做。如果偷強殺四個人有做,他單獨強調強姦的事他沒有做,那意思就必需是,其它人有強姦或其它人某些有強姦,這樣上下文才能連貫。可是,強姦這件事已被李昌鈺證明為沒有發生,因此,若偷搶殺有做指的是多人,下文就必需是,強姦的事大家都沒有做或者根本沒有強姦這件事,這樣上下文才能對得攏。因此,這句話只針對他自己,避開了共犯。那倒底三個人有沒有犯案?王文孝既不能說也不敢說,三人沒犯案他不能說有。替三人翻案他不敢,怕很快又跟王文忠見面。結論當然是三個人沒有犯案,若有,他有何不可說的?咬都咬出來了,警察也歡迎他說三人有犯案,三人真有犯案,他講出來,算是替社會除害,還被害人及其家屬一個公道,去見閻羅王也不會為此多受懲罰。唯一的答案是這三人沒犯案但是他不敢說,不敢翻案。王文孝說這句話,用意只是替自己的強姦罪翻案,這句話精簡而且精確,既未違反與警察的協議替三人翻案又達到幫自己平反強姦罪,這顯然是事先幾經思考想妥當的。那他為什麼不早提出早翻供呢?警察不准,有沒有強姦本來不是那麼重要,但是自白書都寫好了,不能重寫,再說沒有強姦,那偷東西轉變為殺人的殺人動機呢?警察自然不可能讓他翻供。其它方面,王文孝在軍事法庭還做過現場摩擬,他做的當然是一人如何犯案,這證明了一人犯案是有可能的,是可以自圓其說的,如果太離譜,一個人根本做不到,那軍事檢察官、法官不會提出質疑嗎?王文孝也對質過,跟他弟弟,剛開始他說三人有犯案,後來在王文忠的叱責下,低頭不語。如果對質的是蘇建和三人,也許他開不了口說三人有犯案。總結的說,王文孝的口供透露出來的是三人沒犯案,而不是表面的”三人有犯案”。 (二)、三人的自白:法官總是在幾個人的口供中作比對,有沒有相吻合的?有沒有互相矛盾或不相符合的?卻忽略了更有說服力的地方,就是這些人的自白跟實情比較起來吻不吻合?三個人的自白都說有犯案,有殺人,可是他們描述的殺人過程,卻跟實情不吻合。他們說是輪姦女受害人,然後吳銘漢反抗就砍他頭部一刀,吳銘漢不敢反抗了,被害人出聲也砍她一刀,也不敢出聲了。然後繼續強姦搜刮財物,可是你有沒有想過,拿著開山刀重型菜刀對著頭部砍一刀,頭部是微血管很多的地方,砍一刀馬上血流滿面,雖不會死人,但滿頭滿臉還有肩胸背流滿了血,多嚇人,必然引起騷動,哪像他們形容的那樣若無其事。再說被害人身中79刀,刀刀砍在頭部,還砍破頭骨,那是一種狂殺猛砍,跟三人描繪明顯不合。三人還描述如何輪奸,但李昌鈺博士鑑定受害人沒有被強奸,這自白還能採信嗎?而且三人都描繪犯案後又去嫖妓打電動,直到天亮回家,可是沒人交代更換衣物,依原告律師楊思勤的形容,砍殺是血流成渠,那三人不會被噴濺得滿身是血嗎?洗也洗不乾淨,全身又溼漉漉,就穿著血衣去玩樂了嗎?王文忠家也沒有褲子給蘇建和更換,這些都於情於理不合,這樣的自白還有何可信度?(三)法醫鑑定的刀痕:水果刀被排除,李昌鈺博士說頭顱圓的,砍的角度、力道、位置等等不同,有可能砍出大小不一的缺口。我補充一點,有些刀痕因太用力的關係,砍得骨頭都裂開了,刀有可能被夾住,經過左右或前後搖動或用力拔刀,都有可能擴大缺口,不是只有砍,更大的因素是拔。至於砍殺79刀可不可能一個人所為?在緊張恐懼之下,腎上腺素大量分泌,從一早殺到天黑都有可能。我說的是古代戰爭,79刀太小兒科了。
蘇建和案真相剖析(二) ====================以上是證據,本案其實還有許許多多的不合理之處,王文孝曾供稱在案發前數月,他曾去偷過一次,在客廳翻箱倒櫃找不到東西,最後帶走一捲錄影帶還有女主人的小皮包,這個供詞20年來沒有被太注意過,跟案情似乎無關,但破案契機往往就藏在不引人注意的地方,也因它不引人注意,不太有影響,所以更具說服力。你想半年前偷不到東西,那這一家有錢可偷嗎?王文孝自己都偷不到了,還呼朋引伴找了三四個人去偷?無贓可分啊!再說小偷一回生,兩回熟,第一次自己去,第二次哪裡需要找伴去?還要人把風?已經是頂樓了,屋主在室內睡覺,三更半夜又沒有訪客,把什麼風?其次當小偷也不是多光彩的事,蘇建和三人是其弟王文忠的同學或朋友,當小偷,掩飾都來不及了哪會找他們一起去偷。再其次就砍殺的狀況來說,殺得血流成渠,噴得滿身都是血,這會是殺人的好辦法嗎?開山刀、菜刀,刀柄都很短,像那樣狂殺猛砍,刀刀見骨,自然力道很大,力道大就要猛力揮,若有第二個人在場,躲都來不及了,如何一同圍殺。若有三四個人拿著開山刀、菜刀,可以輕易控制被害人,再拿個衣袖或褲管綁起來,嘴巴塞個內褲,可以繼續翻箱倒櫃,還可以逼問財物藏處。若要殺人,勒死也比較乾淨俐落。而且這幾個人都沒有前科,也不是在學校霸凌欺壓同學,也不收保護費,就算當了小偷,叫他殺人他就敢殺人了嗎?砍殺79刀,多數在頭部,是一種狂殺猛砍,除非情殺、仇殺,否則就只有場面失控,兇手在慌亂、緊張,受刺激之下所為,若有多人在場,兇手能掌控局面,當會處理的更從容,凶殺案就不會發生。總之,不合理的地方多得是,處處都證明非多人犯案。最後作個現場重建,其根據是王文孝說吳銘漢向他衝過來想捉他,所以砍了他一刀。有人說王文孝想把它轉化為自衛殺人,替自己脫罪,其實這是錯的,吳銘漢赤手空拳衝過來捉他,把他砍死了,不構成自衛殺人,況且王文孝還殺了葉盈蘭,現役軍人偷東西又殺人,還能活命嗎?所以這句話純粹是王文孝逐漸回憶整個案件究竟是如何開始的,所作的描述,沒有特殊用意,也自始至終沒有被多關注過,所以它可信,可信的東西就成為破案的有力論證,你想如果房間裡還有其它人,手拿開山刀,吳銘漢敢衝過來捉他嗎?而且還有小孩睡在其它房間,有所顧忌。推測的現場狀況是,王文孝翻找東西吵醒了吳銘漢夫婦,在吳銘漢夫婦看清楚以前,王文孝右手持菜刀藏在屁股後,吳銘漢看清了一個矮小瘦削的小偷,說不定還認出是隔壁家小孩,也許葉盈蘭說放他走,王文孝不敢讓人看到他拿菜刀,橫著移向門口,吳銘漢一看,好小子,放你走居然還想偷帶東西,就衝了過去想捉他,他不知道那是把菜刀,完全沒有防備,衝過來速度快,王文孝情急之下揮出一刀,因為急,揮得就快,快就用力,一刀砍在吳銘漢頭上或面部,吳銘漢痛得大叫一聲,鮮血噴出或者大量湧出,王文孝一看殺人了,慌張恐懼之下,只想趕快把人砍到死,又一陣猛砍,王文孝砍第一刀後,本來可以趕快逃走,但他怕被認出,而且那一刀他誤以為可能致命,就轉為殺人滅口。葉盈蘭呢?也許一開始還沒被吵醒,也許醒了基於女性的矜持,穿著睡衣也就沒有起床或坐立起來,本來還想放他走的,突然聽到吳銘漢慘叫聲,她慌亂的問怎麼了,正想起床查看或阻止或救人,王文孝一個箭步衝上去,又是狂殺猛砍,整件事是電光石火間完成,王文孝兩邊來回砍殺了一陣,直到兩人一動也不動,他們連喊救命都來不及,或者還沒想到要喊救命,吳銘漢死在靠近門邊,而葉盈蘭枕頭旁有大量血跡,倒在床頭地上。整個主要的砍殺過程可能花不到兩分鍾,後人卻花了20年破不了案。這是現場重建,主軸是王文孝的說詞,配合現場再加猜測。總結的說,整件案子最關鍵的還是在王文孝的供詞上,他在第一時間點,心中無共犯。在最後一刻鍾,則避開了共犯問題。有人說王文孝供詞反反覆覆,答案正是因為三人未犯案,才會反反覆覆,如果三人有犯案,這件案子就會跟多數刑案一樣,一人被捕供出共犯,警方循線逮人,發現共犯早已展開逃亡,逮到之後也沒人再喊冤,很快都槍決了,也就成不了20年的懸案冤案。最後我們除了期望社會大眾接納三人未犯案之外,也期望被害者家屬放寬心接納,畢竟你也不想讓無罪的人走上斷頭台吧!放不下傷的可是自己。
李昌鈺的鑑識,純屬臆測========================李昌鈺說牆上有噴濺痕,所以沒有第二人在場,否則會被擋住。我說這叫臆測,你猛砍幾刀,被噴濺到了,先閃一邊,讓它噴幾下,不太噴了續砍,牆上也會有噴濺痕啊!你說只有一個血腳印,所以是一人,我說這也是臆測,有人先離開,血又繼續流蓋掉了,只剩較晚離開那個人的血腳印。你說房間太小容不下多人同時砍殺,我說這也是臆測,一兩個人砍,為了閃血跡噴濺或是砍得手酸了,先閃一下, 接著第二人去砍,這也可以啊!誰規定要多人同時砍。刀痕有20度,40度,李昌鈺說一把菜刀也可以做得到,我說純屬臆測,直角的一半叫45度角,45度有多大你知道嗎?40度又是多大,20度多大,差多少? 光砍怎麼可能差這麼大?我說用力砍,砍得骨頭裂開,刀被夾住,為了拔刀,左右搖動,而且急著拔出,很用力搖,會把刀口擴大,這更合理。總之,李昌鈺說的全是臆測,還不如我的推理有說服力,我說王文孝案發前數個月才去偷過,偷不到東西,這家沒錢不可能呼朋引伴找了三、四個人去偷,無贜可分,這更具說服力。所以我的叫推理,李昌鈺跟那五、六十名法官都叫臆測。不如看我的推理較準。
還沒死心啊?
不會有真相的因為真相只有當事人自己內心才知道正常人是不會告訴他人的剩下的只有大家的揣測以及辯論攻防而已就像某人說過的有些事不能說 帶進了棺材也不能說
但是司法一定要有結論阿
菜刀與開山刀都砍不出40度角,要斧頭才行,足見法醫鑑定也是錯的。菜刀被夾住,猛力左右搖動造成開口擴大,解釋合理。
過去五、六十名法官判有罪,屬於臆測,用推理反駁了臆測,回歸無罪推定。
那個轉貼所謂蘇建和案真相剖析的你知不知道這篇文章前後就有很多矛盾之處光是想憑推敲王文孝的想法就想幫三人脫罪不也是推理辦案嗎?你怎麼不說「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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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真相剖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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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20年懸疑的蘇建和案,終於判決定
讞,三人無罪開釋。但是20年中,五、
六十位法官均判處死刑,這個無罪定讞
能讓受害者家屬及其辯護律師以及相關
的所有檢察官、法官心服嗎?人民能夠
完全心無懸念,接受三人無罪,而在這
三人往後的謀職及日常生活中完全沒有
異樣的眼光嗎?恐怕未必。蘇建和三人
會是另案的辛普森嗎?筆者試著從各種
角度去推論,證明三人的確清清白白,
沒有犯案,以期讓眾人心中之懸念降到
最低。(判案講求證據,推理則補強判
決的可靠度)
首先,過去法官之所以判定三人犯案主
要的根據有三:其一、王文孝的供詞,
特別是那句 ”三人都有犯案,同樣罪
有應得”。其次是三人的自白都供認有
犯案。其三則是法醫鑑定中心提供的刀
痕鑑定,認為有開山刀、菜刀、水果
刀,多人犯案,而被害人遭砍79刀也成
為多人犯案的依據。但是這些都不是直
接證據。茲分析如下:(一)王文孝的供
詞:王文孝被逮捕後在軍事法庭,軍事
檢查官、法官面前的供詞,有兩次都稱
是自己一人所為。直到警察介入逼問共
犯才出現三名共犯。這裡提供了一個破
案契機,當王文孝遭刑求毒打之後,他
在第一時間供出的是謝廣惠、黑仔、黑
點三人,也供出其弟王文忠把風。但是
謝廣惠三人都屬查無此人,查不到的結
果下場如何?可想而知。如果蘇建和三
人是共犯,王文孝為何不咬出他們?三
人與王文孝非親非故,王文孝連自己弟
弟都咬出是把風了,他有何理由要包庇
這三人?冒著再被刑求毒打一頓,而且
也包庇不住只會白挨。唯一正確的解讀
是,他這時心中無共犯。警察提訊他共
犯問題,他以為跟軍事法庭一樣,承
認自己一人所為即可,事先沒有任何心
理準備,在刑求慘烈之下仍未能想到這
三人,如果這三人是共犯,他柪不住時
就會不假思索供認出來。.後來謝廣惠
查無此人,王文孝改供出長腳,這時他
已經過思索,別無他法,只能把當晚一
起玩樂的人供出來充數,可靠性大減
了。而王文忠也依此供出蘇建和三人。
再後來大約共犯都供認完畢,暫時獲得
喘息,西線無戰事,人一無事,王文孝
良心發現,難免替蘇建和三人翻案。可
想而知,翻案不成,警察一定會說,既
然不是這三人,那你供出其它共犯,因
為檢警法官沒人相信是你一人所為,王
文孝哪來其它共犯可供?如果警察又
說,沒有其它共犯,又非蘇建和三人,
那就是你跟你弟弟王文忠兩人幹的。王
文孝一聽豈不嚇破了膽。這不是我個人
揣測之言,實際上警察就曾拿王文孝母
親要脅過他,要他供出王文忠犯案,否
則把她母親捲入案中說她窩藏罪犯。現
在警察不會故技重施拿王文忠逼他就犯
嗎?當然大有可能,, 此後王文孝的言
行,顯然起了大的變化,不再替三人翻
案,在被問到三人有無犯案時還刻意
避開,顧左右而言他,有時甚且配合檢
察官說三人有犯案。我們可以合理懷疑
王文孝跟警察達成協議,以不翻案交換
王文忠把風,關個兩三年放出來。西諺
有云::”若欲知真相,就去問小孩”
,兩三歲,三、四歲的小孩大約還不知
如何說謊。王文孝的供詞真正最可採信
的就是第一時間點,他心中無共犯。對
於 ”三人都有犯案,同樣罪有應得”
這句話,判決書裡是這麼寫的,湯美玉
檢察官問 “三人都有犯案,同樣罪有
應得?”,王文孝答 ”三人都有犯案
,同樣罪有應得。”,這樣的對話,像
問案嗎?不像,是驗明正身。隔十幾天
要槍決了來作最後確認,王文孝的回答
明顯事先有人教唆,否則一般人答話哪
有把問話複誦一遍這種答法?湯檢察
官確認了三人都有犯案,而王文孝則確
認了王文忠不在三人裡頭,不在罪有應
得裡頭。我在網路上看到這麼一段留
言:"槍決前,某一位法官因為擔心自己
的審判有誤,跑去找王文孝聊天。法官
後來問王文孝蘇建和三個人到底有沒有
做,王文孝當天一邊抽煙,一邊悠悠的
說,其實他們三個人罪有應得!",如
果網路留言屬實,這像是三人有犯案的
答案嗎?如果三人真有犯案,王文孝只
要回答三人都有犯案就好了,何必說
”其實三人罪有應得”, 難道他自己
不是罪有應得?這麼回答反而代表他跟
這三人是劃分開的,他用第三者的角度
在作評論。一個可能的解讀是,王文孝
即將被槍決了,他難免會回想自己何以
至此?然後也不免怪罪於人,人之將死
,有人把自己母親的乳頭咬掉了就是明
證。王文孝回想的是當天晚上12點他玩
到沒錢了,提議打道回府回家休息,可
是這些人都還要玩,最後由蘇建和載他
先回王文忠住處,他亂沒面子,沒錢玩
下去又睡不著,獨自到頂樓抽煙,然後
偷東西演變為殺人滅口,這些人也不是
全無關係,如果他們接受他的提議,就
不會發生這個慘案了,他也不用落到今
天這個即將被槍斃的地步,還殺了兩個
人。而三人也因警察不相信自己一人所
為,硬被逼出來當共犯,他們也是罪有
應得。當然,這段話不是他臨時想出來
的,而是王文孝翻案不成,轉變為咬三
人犯案的自我安慰,自我合理化的說詞
,當然是已經想過的,而他也沒想到把
莊林勳區分開來,因為三人已經合為一
體了,三人都沒犯案,你也不能光說莊
林勳不是罪有應得。總之 “罪有應得
” 是一種評判語,不是同為共犯一員
的人應該說出的,而這也證明了三人不
是共犯。再說王文孝到了槍決前一刻鐘
,人之將死,其言也善,有人在槍決前
一刻喊冤枉,有人喊中華民國萬歲,王
文孝喊的是 “偷搶殺有做,強姦的事
我沒有做”,他在第一時間點,心中無
共犯。在最後一刻鍾,則避開了共犯問
題。這句話的正確解讀是,偷搶殺他有
做,強姦的事他沒有做。如果偷強殺四
個人有做,他單獨強調強姦的事他沒有
做,那意思就必需是,其它人有強姦或
其它人某些有強姦,這樣上下文才能連
貫。可是,強姦這件事已被李昌鈺證明
為沒有發生,因此,若偷搶殺有做指的
是多人,下文就必需是,強姦的事大家
都沒有做或者根本沒有強姦這件事,這
樣上下文才能對得攏。因此,這句話只
針對他自己,避開了共犯。那倒底三個
人有沒有犯案?王文孝既不能說也不敢
說,三人沒犯案他不能說有。替三人翻
案他不敢,怕很快又跟王文忠見面。結
論當然是三個人沒有犯案,若有,他有
何不可說的?咬都咬出來了,警察也歡
迎他說三人有犯案,三人真有犯案,他
講出來,算是替社會除害,還被害人及
其家屬一個公道,去見閻羅王也不會為
此多受懲罰。唯一的答案是這三人沒犯
案但是他不敢說,不敢翻案。王文孝說
這句話,用意只是替自己的強姦罪翻案
,這句話精簡而且精確,既未違反與警
察的協議替三人翻案又達到幫自己平反
強姦罪,這顯然是事先幾經思考想妥當
的。那他為什麼不早提出早翻供呢?警
察不准,有沒有強姦本來不是那麼重要
,但是自白書都寫好了,不能重寫,再
說沒有強姦,那偷東西轉變為殺人的殺
人動機呢?警察自然不可能讓他翻供。
其它方面,王文孝在軍事法庭還做過現
場摩擬,他做的當然是一人如何犯案,
這證明了一人犯案是有可能的,是可以
自圓其說的,如果太離譜,一個人根本
做不到,那軍事檢察官、法官不會提出
質疑嗎?王文孝也對質過,跟他弟弟,
剛開始他說三人有犯案,後來在王文忠
的叱責下,低頭不語。如果對質的是蘇
建和三人,也許他開不了口說三人有犯
案。總結的說,王文孝的口供透露出來
的是三人沒犯案,而不是表面的”三人
有犯案”。 (二)、三人的自白:法官
總是在幾個人的口供中作比對,有沒有
相吻合的?有沒有互相矛盾或不相符合
的?卻忽略了更有說服力的地方,就是
這些人的自白跟實情比較起來吻不吻合
?三個人的自白都說有犯案,有殺人,
可是他們描述的殺人過程,卻跟實情不
吻合。他們說是輪姦女受害人,然後吳
銘漢反抗就砍他頭部一刀,吳銘漢不敢
反抗了,被害人出聲也砍她一刀,也不
敢出聲了。然後繼續強姦搜刮財物,可
是你有沒有想過,拿著開山刀重型菜刀
對著頭部砍一刀,頭部是微血管很多的
地方,砍一刀馬上血流滿面,雖不會死
人,但滿頭滿臉還有肩胸背流滿了血,
多嚇人,必然引起騷動,哪像他們形容
的那樣若無其事。再說被害人身中79刀
,刀刀砍在頭部,還砍破頭骨,那是一
種狂殺猛砍,跟三人描繪明顯不合。三
人還描述如何輪奸,但李昌鈺博士鑑定
受害人沒有被強奸,這自白還能採信嗎
?而且三人都描繪犯案後又去嫖妓打電
動,直到天亮回家,可是沒人交代更換
衣物,依原告律師楊思勤的形容,砍殺
是血流成渠,那三人不會被噴濺得滿身
是血嗎?洗也洗不乾淨,全身又溼漉
漉,就穿著血衣去玩樂了嗎?王文忠家
也沒有褲子給蘇建和更換,這些都於情
於理不合,這樣的自白還有何可信度?
(三)法醫鑑定的刀痕:水果刀被排除,
李昌鈺博士說頭顱圓的,砍的角度、力
道、位置等等不同,有可能砍出大小不
一的缺口。我補充一點,有些刀痕因太
用力的關係,砍得骨頭都裂開了,刀有
可能被夾住,經過左右或前後搖動或用
力拔刀,都有可能擴大缺口,不是只有
砍,更大的因素是拔。至於砍殺79刀可
不可能一個人所為?在緊張恐懼之下,
腎上腺素大量分泌,從一早殺到天黑都
有可能。我說的是古代戰爭,79刀太小
兒科了。
蘇建和案真相剖析(二)
====================
以上是證據,本案其實還有許許多多的
不合理之處,王文孝曾供稱在案發前數
月,他曾去偷過一次,在客廳翻箱倒櫃
找不到東西,最後帶走一捲錄影帶還有
女主人的小皮包,這個供詞20年來沒有
被太注意過,跟案情似乎無關,但破案
契機往往就藏在不引人注意的地方,也
因它不引人注意,不太有影響,所以更
具說服力。你想半年前偷不到東西,那
這一家有錢可偷嗎?王文孝自己都偷不
到了,還呼朋引伴找了三四個人去偷?
無贓可分啊!再說小偷一回生,兩回
熟,第一次自己去,第二次哪裡需要找
伴去?還要人把風?已經是頂樓了,屋
主在室內睡覺,三更半夜又沒有訪客,
把什麼風?其次當小偷也不是多光彩的
事,蘇建和三人是其弟王文忠的同學或
朋友,當小偷,掩飾都來不及了哪會找
他們一起去偷。再其次就砍殺的狀況來
說,殺得血流成渠,噴得滿身都是血,
這會是殺人的好辦法嗎?開山刀、菜
刀,刀柄都很短,像那樣狂殺猛砍,刀
刀見骨,自然力道很大,力道大就要猛
力揮,若有第二個人在場,躲都來不及
了,如何一同圍殺。若有三四個人拿著
開山刀、菜刀,可以輕易控制被害人,
再拿個衣袖或褲管綁起來,嘴巴塞個內
褲,可以繼續翻箱倒櫃,還可以逼問財
物藏處。若要殺人,勒死也比較乾淨俐
落。而且這幾個人都沒有前科,也不是
在學校霸凌欺壓同學,也不收保護費,
就算當了小偷,叫他殺人他就敢殺人了
嗎?砍殺79刀,多數在頭部,是一種狂
殺猛砍,除非情殺、仇殺,否則就只有
場面失控,兇手在慌亂、緊張,受刺激
之下所為,若有多人在場,兇手能掌控
局面,當會處理的更從容,凶殺案就不
會發生。總之,不合理的地方多得是,
處處都證明非多人犯案。
最後作個現場重建,其根據是王文孝說
吳銘漢向他衝過來想捉他,所以砍了他
一刀。有人說王文孝想把它轉化為自
衛殺人,替自己脫罪,其實這是錯的,
吳銘漢赤手空拳衝過來捉他,把他砍死
了,不構成自衛殺人,況且王文孝還殺
了葉盈蘭,現役軍人偷東西又殺人,還
能活命嗎?所以這句話純粹是王文孝逐
漸回憶整個案件究竟是如何開始的,所
作的描述,沒有特殊用意,也自始至終
沒有被多關注過,所以它可信,可信的
東西就成為破案的有力論證,你想如果
房間裡還有其它人,手拿開山刀,吳銘
漢敢衝過來捉他嗎?而且還有小孩睡在
其它房間,有所顧忌。推測的現場狀況
是,王文孝翻找東西吵醒了吳銘漢夫
婦,在吳銘漢夫婦看清楚以前,王文孝
右手持菜刀藏在屁股後,吳銘漢看清了
一個矮小瘦削的小偷,說不定還認出是
隔壁家小孩,也許葉盈蘭說放他走,王
文孝不敢讓人看到他拿菜刀,橫著移向
門口,吳銘漢一看,好小子,放你走居
然還想偷帶東西,就衝了過去想捉他,
他不知道那是把菜刀,完全沒有防備,
衝過來速度快,王文孝情急之下揮出一
刀,因為急,揮得就快,快就用力,一
刀砍在吳銘漢頭上或面部,吳銘漢痛得
大叫一聲,鮮血噴出或者大量湧出,王
文孝一看殺人了,慌張恐懼之下,只想
趕快把人砍到死,又一陣猛砍,王文孝
砍第一刀後,本來可以趕快逃走,但他
怕被認出,而且那一刀他誤以為可能致
命,就轉為殺人滅口。葉盈蘭呢?也許
一開始還沒被吵醒,也許醒了基於女性
的矜持,穿著睡衣也就沒有起床或坐立
起來,本來還想放他走的,突然聽到吳
銘漢慘叫聲,她慌亂的問怎麼了,正想
起床查看或阻止或救人,王文孝一個箭
步衝上去,又是狂殺猛砍,整件事是電
光石火間完成,王文孝兩邊來回砍殺了
一陣,直到兩人一動也不動,他們連喊
救命都來不及,或者還沒想到要喊救命
,吳銘漢死在靠近門邊,而葉盈蘭枕頭
旁有大量血跡,倒在床頭地上。整個主
要的砍殺過程可能花不到兩分鍾,後人
卻花了20年破不了案。這是現場重建,
主軸是王文孝的說詞,配合現場再加猜
測。
總結的說,整件案子最關鍵的還是在王
文孝的供詞上,他在第一時間點,心中
無共犯。在最後一刻鍾,則避開了共犯
問題。有人說王文孝供詞反反覆覆,答
案正是因為三人未犯案,才會反反覆覆
,如果三人有犯案,這件案子就會跟多
數刑案一樣,一人被捕供出共犯,警方
循線逮人,發現共犯早已展開逃亡,逮
到之後也沒人再喊冤,很快都槍決了,
也就成不了20年的懸案冤案。
最後我們除了期望社會大眾接納三人未
犯案之外,也期望被害者家屬放寬心接
納,畢竟你也不想讓無罪的人走上斷頭
台吧!放不下傷的可是自己。
李昌鈺的鑑識,純屬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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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鈺說牆上有噴濺痕,所以沒有第二
人在場,否則會被擋住。我說這叫臆測
,你猛砍幾刀,被噴濺到了,先閃一邊
,讓它噴幾下,不太噴了續砍,牆上也
會有噴濺痕啊!
你說只有一個血腳印,所以是一人,我
說這也是臆測,有人先離開,血又繼續
流蓋掉了,只剩較晚離開那個人的血腳
印。
你說房間太小容不下多人同時砍殺,我
說這也是臆測,一兩個人砍,為了閃血
跡噴濺或是砍得手酸了,先閃一下, 接著第二人去砍,這也可以啊!誰規定
要多人同時砍。
刀痕有20度,40度,李昌鈺說一把菜刀
也可以做得到,我說純屬臆測,直角的
一半叫45度角,45度有多大你知道嗎?
40度又是多大,20度多大,差多少? 光
砍怎麼可能差這麼大?我說用力砍,砍
得骨頭裂開,刀被夾住,為了拔刀,左
右搖動,而且急著拔出,很用力搖,會
把刀口擴大,這更合理。
總之,李昌鈺說的全是臆測,還不如我
的推理有說服力,我說王文孝案發前數
個月才去偷過,偷不到東西,這家沒錢
不可能呼朋引伴找了三、四個人去偷,
無贜可分,這更具說服力。
所以我的叫推理,李昌鈺跟那五、六十
名法官都叫臆測。不如看我的推理較準
。
還沒死心啊?
不會有真相的
因為真相只有當事人自己內心才知道
正常人是不會告訴他人的
剩下的只有大家的揣測
以及辯論攻防而已
就像某人說過的
有些事不能說 帶進了棺材也不能說
但是司法一定要有結論阿
菜刀與開山刀都砍不出40度角,要斧頭才
行,足見法醫鑑定也是錯的。
菜刀被夾住,猛力左右搖動造成開口擴大
,解釋合理。
過去五、六十名法官判有罪,屬於臆測,
用推理反駁了臆測,回歸無罪推定。
那個轉貼所謂蘇建和案真相剖析的
你知不知道這篇文章前後就有很多矛盾之處
光是想憑推敲王文孝的想法就想幫三人脫罪
不也是推理辦案嗎?
你怎麼不說「人之將死其言也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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