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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 星期二

日月光排強酸廢水!二審大逆轉:無罪!
事證明確!司法縱容?法律百百條!遇到財團沒半條?

來賓:
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 李根政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詹順貴
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 潘忠政

日月光二審大逆轉!統統無罪!300萬免罰!
高雄市政府高高舉起、輕輕放下?舉證困難?故意縱放?
遇到財團就轉彎?司法縱容?法律漏洞?


水汙法、廢清法、刑法公共危險…法律百百條,遇到財團沒半條?
環保局說法VS.檢方說法VS.日月光說法
近年台灣重大河川汙染案例
即時監測系統問題與公民參與機制?


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台灣各個工業區的汙染,看看環保署、環保局直接負責的各地垃圾焚化場,台灣簡直只剩沒 日本311 核爆"
財團最怕罰款'罰款'罰款'罰款'罰款'罰款"'''''''''''''''''''''''''''''''''''''''''''''''''''''''''''''''''''''''''''''''''''''''''''''''''''''''''''''''''''''''''''''''''''''''''''''''''''''''''''''''''''''''''''''''''''''''''''''''''''''''''''''''''''''''''''''''''''''''''''''''''''''''''''''''''''''''''''''''''''''''''''''''''''''''''''''''''''''''''''''''''''''''''''''''''''''''''''''''''''''''''''''''''''''''''''''''''''''''''''''''365 天 罰款'''''

匿名 提到...

環保汙染,難以定罪,美國等先進國家早已知道,對付的方法就是像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一樣,把不明財產舉證之責,從原告檢察官轉移到被告公務人員,有罪推論。在環保問題上,有罪推論就是《由非法排放廠商,負責舉證排放對環境無害》。
這個問題在以前有話好說已經討論過了,不必從頭再來一次,危言聳聽,怨天尤人,怪東怪西。

匿名 提到...

樓上說的不錯,真好。廠商已經有排放,只是這東西有沒有符合規定,有符合規定參能夠排放。所以既然你可以排放,就必須自己證明東西沒問題。不然的話,人人都可以排放了 ,也不需要什麼水汙染管理法。
不過我要說得是問題在於司法 法官太法匠了。
而且不容質疑有的法官也會大小眼,我也聽過有的法官會問,如果一審有罪,到了二審,你憑什麼認為你無罪?? 如果有強大的律師團,馬上就會被抗議了。所以有沒有請律師還是有差。長遠來看,問題還是在於我們的司法制度。

如果水汙染的舉證都這麼難以認定,那麼更不用說空氣汙染,有那個廠商會被定罪。

匿名 提到...

檢察官怎麼會不知道管線排放是指放流水排放?本就該走水污法處分..現在弄得無罪..還要再提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