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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李宗瑞重判79年!撿屍就是性侵!
夜店撿屍?違反意願就犯法!你情我願怎認定?

來賓:
律師 李晏榕
夜店消費者 Fanny
前夜店老闆 陳積架

一審22年4月,二審79年7月!李宗瑞二審為何重判?


撿屍就是性侵!?法官的見解?夜店客人的看法?
李宗瑞:我們是一夜情。這是台灣夜店文化,大家出來玩,有意思就發生關係?
摻藥?摻酒?
你情我願?趁機性交?法官認定標準?自由心證?
青年人對夜店的看法與需求?


上夜店應有的觀念與 正視夜店檢屍的犯罪行為!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很高興 看到信聰回來!!
很久沒有看這個節目了~
辛苦了 加油加油!! : )

節目從 不要有屍 討論到 不要撿
觀念 改正 很重要 尊重!!!
我懂 也記下來了!!

撿屍 撿是動詞 屍是名詞
沒有屍 就不會有撿

問題 不是到處有屍 大家都在撿
而是 在夜店裡 有屍 有人撿!!

問題解決 應該從 屍
人 應該被尊重 但也要自重
讓自己變成屍 不是尊重自己的做為
它讓自己 有機會 有可能 有危險。

所以
不要有屍 就不會有撿!!
保護自己 還是從自己開始。

如果 間接合理化了 屍
撿 就更無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