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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 星期二

遇到財團就腿軟?日月光為何輕判?
只罰300萬!大量廢水毒高雄!司法政府誰縱容?

來賓:
高雄海洋科大海洋環工系教授 林啟燦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 蔡卉荀
環境律師 詹順貴
CALL OUT
高雄市環保局長 陳金德
台南社大理事長 黃煥彰



恐龍法官?高檢放水?環保局縱容?
本來就罪證不足?怎麼看日月光輕判!
70天後,只拿出一條魚的證據?
環境刑法?環境法庭?檢察官跟法院對環境的專業不足?


前科累累!談日月光的污染事件!


後勁溪悲歌!?談後勁溪的污染與整治史。
司法加加油!!未來該如何改變?


14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河川汙染不知害死多少動物
誰說動物權是人權的
業者人權戰勝河川動物權
別再欺騙人了

匿名 提到...

最後一張圖表整理資料很清楚,正在找這方面資料,感謝貴節目。難怪「環境犯罪」有次無恐,就算加一個零,這些財團也覺得不痛不癢。最有錢的財團還怕請不到最好的律師團。

這些就算不是加入食物,但是污染河川一樣會進入食物鏈,跟食安問題豈不一樣嚴重乎,政府不要再漠視人命了(人命包括健康)。

商人要有良心根本是喊喊口號,只要遇到司法,只有不要被關,良心還管他在哪裡。
如果連這些號稱會回饋社會的大企業大老闆都是這樣搞,其他企業

法官無法適用流放毒物罪,我可以接受,但是都認為不是蓄意,還可以緩刑,這點就太說不過去。其中一個爭議就是暗管,有暗管就表示很明顯有蓄意的重要證據,但是這個看看過去的新聞就知道了,有沒有暗管早就有政府跳出來背書...這是不是替後來的司法程序已經先預設好的框架?大家評評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31226/35534452/

最後法官素養真的很夠,罪刑法定,但是在法可能不太足夠規範的時候,法官是否要富有一點社會道義的責任。

匿名 提到...

建議食品安全跟環境綁在一起處理,台灣西部都是工業生產,如果吃到含重金屬的稻米要找誰求償,大家再討論根本沒什麼用,我覺得整個社會已經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就像壓力鍋一樣,總有一天會爆發。

匿名 提到...

台灣有能力發掘問題,但是社會上除了謾罵外,解決問題的能力缺缺:
(1) 舉證責任在告訴人,節目主持人必須善盡責任教育觀眾,不是在一旁扇火.(台灣沒有陪審制度,一般人不能像歐美國家,從法院陪審的經驗裡學到這個知識.)
(2)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律在這方面不是公平的.要把舉證的責任反轉,必須特別立法, 如公務員不當財產罪,把不當財產的舉證落在被告公務員的身上.
(3)我們需要特別立法來處理環境汙染舉證的問題嗎? 別的國家又是怎麼規範這種環境汙染的法律問題呢? 希望能有續集繼續討論這個問題.

匿名 提到...

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則,不僅可訴訟經濟損害,如果環境影響到人們舒適度,還可提出非經濟因素的賠償。

對原告資格的認定,也沒有損害的定量標準,而是採用定性方式,只要能確定損害的存在,無論大小,都可成為訴訟主體。起訴者只需說明侵害的發生及與污染環境的關聯,無需明確舉證,舉證責任主要由污染企業承擔。

環境公益訴訟的物件,也不只限於排污者,還可針對未能完成職責的環保部門,就是說對環保部門的不作為,也能提起行政訴訟。美國的多部環境專門法,對違法企業可處以每一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的罰金。當然,這些罰金並不歸於原告,而是上交國庫,用以環境的專項治理。

為鼓勵民眾參與公益訴訟,法院還可裁定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來減少公益訴訟者的經濟負擔。

正因有了這些訴訟制度的創新,才使得美國的環境污染得到了快速而有效的治理
http://cn.on.cc/cn/bkn/cnt/commentary/20140504/bkncn-20140504000520406-0504_05411_001.html

匿名 提到...

70年代,美國的環境污染也很嚴重,當時美國出台的《清潔空氣法》規定,任何公民有權代表自己,對包括美國政府、行政機關、公司 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此後的《清潔水法》《雜訊控制法》等,都對公益訴訟有專門規定,這些專門法與美國《民事訴訟法》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則,不僅可訴訟經濟損害,如果環境影響到人們舒適度,還可提出非經濟因素的賠償。對原告資格的認定,也沒有損害的定量標準,而是採用定性方式,只要能確定損害的存在,無論大小,都可成為訴訟主體。起訴者只需說明侵害的發生及與污染環境的關聯,無需明確舉證,舉證責任主要由污染企業承擔。

環境公益訴訟的物件,也不只限於排污者,還可針對未能完成職責的環保部門,就是說對環保部門的不作為,也能提起行政訴訟。美國的多部環境專門法,對違法企業可處以每一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的罰金。

為鼓勵民眾參與公益訴訟,法院還可裁定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來減少公益訴訟者的經濟負擔。

正因有了這些訴訟制度的創新,才使得美國的環境污染得到了快速而有效的治理。

匿名 提到...

下此有官方官員來的時候真的要多鼓勵一下
否則以後都請不到人...

匿名 提到...

1.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會出這個大的事情,表已經縱容很久,日月光被環保局開罰多次,這是整體結構的關係,不是單只有司法問題。

2.應該對日月光提出巨額的民事求償,在這樣全民共憤的時代,很多都出來抵制頂新,如果一個企業的誠信是已經有了問題,包刮租稅優惠、銀行團或民間是否也要比照抵制,學術單位是否還要繼續領這些企業的獎學金。

我無意批評這些學術單位,教學不易,需要經費,專業知識可授,但如何教育這些學子做人處世之道。http://www.civil.ncku.edu.tw/index.php?option=news&lang=cht&task=pageinfo&id=512

匿名 提到...

(1) 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說得對, 現行刑事訴訟法舉證困難, 很難打贏被告, 美國人30年前就知道了.
(2) 現行台灣民事訴訟, 日月光也會打勝仗, 美國是這樣修環保民事訴訟法的:

-- 環保民事訴訟, 舉證之責在污染環的被告, 不是受害的原告 (日月光案)
-- 環保民事訴訟. 不是直接受害的環保團體也可以提民事訴訟 (地球公民基金會)
-- 政府的環保公署不盡責, 也可以是被告.(餿水油案)

可以完全應付台灣日月光,餿水油,全民監督的問題, 夠厲害吧

(3) 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也警告我們, 立法機關, 袒護工業, 通過像美國這樣的民事環保法有很大的困難.

匿名 提到...

我也希望主持人在深入探討,但是方向是否可以參考以下的論點。第一,司法改革曠日廢時,第二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真的要嚇阻廠商,政府根本就有很多手段可以做啦,勒令停業已經是最重的。

上面的說的很對,大家要解決問題,但一直限於舉證的邏輯泥淖根本是錯誤,何不退脫出,整個問題重新看。

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表示事情已經發生,就算人已經被關,該吃的都吃下肚,被破壞的也破壞了,尤其土地問題是不可逆,有些不是整治就可以處理。真正解決問題應該是預防、嚇阻,第一線權責機關是政府機關,環保署,真正問題出在複雜的官商關係。

稽查不利、爭一隻眼避一支眼根本就是眾所皆知,法根本就無所伸張,這是整體社會氛圍的問題,何以這些食安問題,污染問題都是大多透過公共媒體來主動揭發..)

警察職責就是抓壞人,警察如果說因為壞人太多,抓不完,你可以接受嗎?國家本來就用動用一切的公權力去阻止這樣的事情發生。

最後,警察如果要阻止一家酒店繼續營業,斷水斷電還有連續罰..最重就是勒令停業,最重就是撤照,所以是為與不為,根本還不需要動用到司法嗎?司法只是事後的究責,要以司法重判嚇阻,以果為因,事實證明根本難行。
(最後只能很悲哀的說,只有累積民怨,政府或許才會真正認真做一點事情,以頂新為例,不管最後司法最後怎麼判,政府機關,銀行,民間都有很多手段可以反制不好的企業,一樣的話,所以根本還不需要動到司法,是為與不為)

匿名 提到...

贊成樓上說立法將舉證責任反轉,如公務人員舉證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企業本就有排放事實(如公務人員有財產申報),排放合格本就是自然要成立的,污染物的處理行為是一個人為、主動的過程,不是不作為就自然排放合格,如此舉證可落於廠商方,在法律邏輯上應是可行的。對於高污染產業應該有跟公務人員一樣的標準

但會遭到所有財團的阻擋吧,試問立委諸公,這樣的法有可能會過嗎?

法院工讀生 提到...

我提出一個法律爭點供大家參考,來賓有提到一個比例很好,就是直接大樓水塔下毒,很明顯是公共危險。

我用1g氟化氫去毒害一個人,那個人掛了,
跟我用1g氟化氫稀釋丟到水塔,然後水被一千個人喝了,結果一個人看起來沒什麼事,達不到顯著影響健康的程度,或者是老年才有有影響。我丟了1g氟化氫到飲水是事實,
所以如果我丟到一個飲水機,有公共危險,
我丟到一個超大的水塔(水量很大),沒有公共危險。

假設我毒害一個人,致生生命的殘害,跟我毒害一千人,量是一樣的,但結果有所不同,造成的傷害由一千人均分,所以這一千個人摸摸鼻子就算了,這是法律上規範不足的。

流放毒物罪法條「致生公共危險」是一個爭點,法官請五所大學檢測廢水標準,應該就是做是否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的認定。但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如果我是小河川,剛好水被灌溉到農田,有公共危險,如果我是大河川,不就沒有公共危險。
(「依後勁溪於102年10月水量、流速等水文狀況,針對本案所排廢水數量是否足以適度稀釋至一般濃度標準?」)

這本身就是一個邏輯上錯誤的問題,限於這樣的邏輯,註定判決失敗,法官不應該一定要去驗廢水,法官雖然說證據不足,在於「致生公共危險」之認定,是可以在自我的範圍內做從嚴的認定,不一定要鑒定廢水,所以要檢測廢水這就是有爭議的。我想法官也不是專業不足,這點他可能也想過,但是最後他採用他的判決方式。

(最後做個比喻,是否恰當自行評斷,當然跟廢水排放還是有一些差異)
就好像餿水油,我直接喂一個人吃餿水油,那個人很快就病變就掛了,但我把餿水油混正常油,利用先進設備除臭、精製,對於相關法律規定的檢驗也都合格,符合人體食用標準,給兩千萬人吃,這樣的人有沒有犯法,沒有,為什麼?因為符合標準,難怪乎無法求償,一般認知,但是沒有法條可以辦阿。更可見這些邏輯上的謬誤,你毒害三五人有事,但是毒害幾千萬人,量微乎微,沒事,可見爭議有多大,對於這種集體性的傷害或污染,高院或最高法院應該要出來做一些釋義。

匿名 提到...

可以請高雄市環保局除了日月光排放汙水口的底泥去採樣外,汙水口前100公尺的上游底泥也去採樣看是否含有鎳,甚至是查驗鎳的比例就知道是不是日月光排的廢水了~ 有人可以幫忙把這個資訊傳給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嗎?

匿名 提到...

日月光公司是一個種性制度的公司,種性就是高壓低,管理者壓員工,員工只要風頭過就沒事了,但要沒事就先騙管理者,管理者再以假的資料騙上級,公司為了賺錢,不管合不合法就先做,所以這種公司只管事端沒爆發就好,錢能辦到的就用錢解決,你相信廠房都是合格的嗎?只有廢水問題嗎?我只知道它就像頂新一樣,只有一再發現問題它才會改變,不然就慢慢等那個時侯,這就是商人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