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川汙染不知害死多少動物誰說動物權是人權的業者人權戰勝河川動物權別再欺騙人了
最後一張圖表整理資料很清楚,正在找這方面資料,感謝貴節目。難怪「環境犯罪」有次無恐,就算加一個零,這些財團也覺得不痛不癢。最有錢的財團還怕請不到最好的律師團。這些就算不是加入食物,但是污染河川一樣會進入食物鏈,跟食安問題豈不一樣嚴重乎,政府不要再漠視人命了(人命包括健康)。商人要有良心根本是喊喊口號,只要遇到司法,只有不要被關,良心還管他在哪裡。如果連這些號稱會回饋社會的大企業大老闆都是這樣搞,其他企業法官無法適用流放毒物罪,我可以接受,但是都認為不是蓄意,還可以緩刑,這點就太說不過去。其中一個爭議就是暗管,有暗管就表示很明顯有蓄意的重要證據,但是這個看看過去的新聞就知道了,有沒有暗管早就有政府跳出來背書...這是不是替後來的司法程序已經先預設好的框架?大家評評理~~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31226/35534452/最後法官素養真的很夠,罪刑法定,但是在法可能不太足夠規範的時候,法官是否要富有一點社會道義的責任。
建議食品安全跟環境綁在一起處理,台灣西部都是工業生產,如果吃到含重金屬的稻米要找誰求償,大家再討論根本沒什麼用,我覺得整個社會已經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就像壓力鍋一樣,總有一天會爆發。
台灣有能力發掘問題,但是社會上除了謾罵外,解決問題的能力缺缺:(1) 舉證責任在告訴人,節目主持人必須善盡責任教育觀眾,不是在一旁扇火.(台灣沒有陪審制度,一般人不能像歐美國家,從法院陪審的經驗裡學到這個知識.)(2)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律在這方面不是公平的.要把舉證的責任反轉,必須特別立法, 如公務員不當財產罪,把不當財產的舉證落在被告公務員的身上.(3)我們需要特別立法來處理環境汙染舉證的問題嗎? 別的國家又是怎麼規範這種環境汙染的法律問題呢? 希望能有續集繼續討論這個問題.
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則,不僅可訴訟經濟損害,如果環境影響到人們舒適度,還可提出非經濟因素的賠償。對原告資格的認定,也沒有損害的定量標準,而是採用定性方式,只要能確定損害的存在,無論大小,都可成為訴訟主體。起訴者只需說明侵害的發生及與污染環境的關聯,無需明確舉證,舉證責任主要由污染企業承擔。環境公益訴訟的物件,也不只限於排污者,還可針對未能完成職責的環保部門,就是說對環保部門的不作為,也能提起行政訴訟。美國的多部環境專門法,對違法企業可處以每一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的罰金。當然,這些罰金並不歸於原告,而是上交國庫,用以環境的專項治理。為鼓勵民眾參與公益訴訟,法院還可裁定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來減少公益訴訟者的經濟負擔。正因有了這些訴訟制度的創新,才使得美國的環境污染得到了快速而有效的治理http://cn.on.cc/cn/bkn/cnt/commentary/20140504/bkncn-20140504000520406-0504_05411_001.html
70年代,美國的環境污染也很嚴重,當時美國出台的《清潔空氣法》規定,任何公民有權代表自己,對包括美國政府、行政機關、公司 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此後的《清潔水法》《雜訊控制法》等,都對公益訴訟有專門規定,這些專門法與美國《民事訴訟法》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則,不僅可訴訟經濟損害,如果環境影響到人們舒適度,還可提出非經濟因素的賠償。對原告資格的認定,也沒有損害的定量標準,而是採用定性方式,只要能確定損害的存在,無論大小,都可成為訴訟主體。起訴者只需說明侵害的發生及與污染環境的關聯,無需明確舉證,舉證責任主要由污染企業承擔。環境公益訴訟的物件,也不只限於排污者,還可針對未能完成職責的環保部門,就是說對環保部門的不作為,也能提起行政訴訟。美國的多部環境專門法,對違法企業可處以每一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的罰金。為鼓勵民眾參與公益訴訟,法院還可裁定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來減少公益訴訟者的經濟負擔。正因有了這些訴訟制度的創新,才使得美國的環境污染得到了快速而有效的治理。
下此有官方官員來的時候真的要多鼓勵一下否則以後都請不到人...
1.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會出這個大的事情,表已經縱容很久,日月光被環保局開罰多次,這是整體結構的關係,不是單只有司法問題。2.應該對日月光提出巨額的民事求償,在這樣全民共憤的時代,很多都出來抵制頂新,如果一個企業的誠信是已經有了問題,包刮租稅優惠、銀行團或民間是否也要比照抵制,學術單位是否還要繼續領這些企業的獎學金。我無意批評這些學術單位,教學不易,需要經費,專業知識可授,但如何教育這些學子做人處世之道。http://www.civil.ncku.edu.tw/index.php?option=news&lang=cht&task=pageinfo&id=512
(1) 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說得對, 現行刑事訴訟法舉證困難, 很難打贏被告, 美國人30年前就知道了.(2) 現行台灣民事訴訟, 日月光也會打勝仗, 美國是這樣修環保民事訴訟法的: -- 環保民事訴訟, 舉證之責在污染環的被告, 不是受害的原告 (日月光案) -- 環保民事訴訟. 不是直接受害的環保團體也可以提民事訴訟 (地球公民基金會) -- 政府的環保公署不盡責, 也可以是被告.(餿水油案) 可以完全應付台灣日月光,餿水油,全民監督的問題, 夠厲害吧(3) 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也警告我們, 立法機關, 袒護工業, 通過像美國這樣的民事環保法有很大的困難.
我也希望主持人在深入探討,但是方向是否可以參考以下的論點。第一,司法改革曠日廢時,第二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真的要嚇阻廠商,政府根本就有很多手段可以做啦,勒令停業已經是最重的。上面的說的很對,大家要解決問題,但一直限於舉證的邏輯泥淖根本是錯誤,何不退脫出,整個問題重新看。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表示事情已經發生,就算人已經被關,該吃的都吃下肚,被破壞的也破壞了,尤其土地問題是不可逆,有些不是整治就可以處理。真正解決問題應該是預防、嚇阻,第一線權責機關是政府機關,環保署,真正問題出在複雜的官商關係。稽查不利、爭一隻眼避一支眼根本就是眾所皆知,法根本就無所伸張,這是整體社會氛圍的問題,何以這些食安問題,污染問題都是大多透過公共媒體來主動揭發..)警察職責就是抓壞人,警察如果說因為壞人太多,抓不完,你可以接受嗎?國家本來就用動用一切的公權力去阻止這樣的事情發生。最後,警察如果要阻止一家酒店繼續營業,斷水斷電還有連續罰..最重就是勒令停業,最重就是撤照,所以是為與不為,根本還不需要動用到司法嗎?司法只是事後的究責,要以司法重判嚇阻,以果為因,事實證明根本難行。(最後只能很悲哀的說,只有累積民怨,政府或許才會真正認真做一點事情,以頂新為例,不管最後司法最後怎麼判,政府機關,銀行,民間都有很多手段可以反制不好的企業,一樣的話,所以根本還不需要動到司法,是為與不為)
贊成樓上說立法將舉證責任反轉,如公務人員舉證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企業本就有排放事實(如公務人員有財產申報),排放合格本就是自然要成立的,污染物的處理行為是一個人為、主動的過程,不是不作為就自然排放合格,如此舉證可落於廠商方,在法律邏輯上應是可行的。對於高污染產業應該有跟公務人員一樣的標準但會遭到所有財團的阻擋吧,試問立委諸公,這樣的法有可能會過嗎?
我提出一個法律爭點供大家參考,來賓有提到一個比例很好,就是直接大樓水塔下毒,很明顯是公共危險。我用1g氟化氫去毒害一個人,那個人掛了,跟我用1g氟化氫稀釋丟到水塔,然後水被一千個人喝了,結果一個人看起來沒什麼事,達不到顯著影響健康的程度,或者是老年才有有影響。我丟了1g氟化氫到飲水是事實,所以如果我丟到一個飲水機,有公共危險,我丟到一個超大的水塔(水量很大),沒有公共危險。假設我毒害一個人,致生生命的殘害,跟我毒害一千人,量是一樣的,但結果有所不同,造成的傷害由一千人均分,所以這一千個人摸摸鼻子就算了,這是法律上規範不足的。流放毒物罪法條「致生公共危險」是一個爭點,法官請五所大學檢測廢水標準,應該就是做是否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的認定。但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如果我是小河川,剛好水被灌溉到農田,有公共危險,如果我是大河川,不就沒有公共危險。(「依後勁溪於102年10月水量、流速等水文狀況,針對本案所排廢水數量是否足以適度稀釋至一般濃度標準?」)這本身就是一個邏輯上錯誤的問題,限於這樣的邏輯,註定判決失敗,法官不應該一定要去驗廢水,法官雖然說證據不足,在於「致生公共危險」之認定,是可以在自我的範圍內做從嚴的認定,不一定要鑒定廢水,所以要檢測廢水這就是有爭議的。我想法官也不是專業不足,這點他可能也想過,但是最後他採用他的判決方式。(最後做個比喻,是否恰當自行評斷,當然跟廢水排放還是有一些差異)就好像餿水油,我直接喂一個人吃餿水油,那個人很快就病變就掛了,但我把餿水油混正常油,利用先進設備除臭、精製,對於相關法律規定的檢驗也都合格,符合人體食用標準,給兩千萬人吃,這樣的人有沒有犯法,沒有,為什麼?因為符合標準,難怪乎無法求償,一般認知,但是沒有法條可以辦阿。更可見這些邏輯上的謬誤,你毒害三五人有事,但是毒害幾千萬人,量微乎微,沒事,可見爭議有多大,對於這種集體性的傷害或污染,高院或最高法院應該要出來做一些釋義。
可以請高雄市環保局除了日月光排放汙水口的底泥去採樣外,汙水口前100公尺的上游底泥也去採樣看是否含有鎳,甚至是查驗鎳的比例就知道是不是日月光排的廢水了~ 有人可以幫忙把這個資訊傳給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嗎?
日月光公司是一個種性制度的公司,種性就是高壓低,管理者壓員工,員工只要風頭過就沒事了,但要沒事就先騙管理者,管理者再以假的資料騙上級,公司為了賺錢,不管合不合法就先做,所以這種公司只管事端沒爆發就好,錢能辦到的就用錢解決,你相信廠房都是合格的嗎?只有廢水問題嗎?我只知道它就像頂新一樣,只有一再發現問題它才會改變,不然就慢慢等那個時侯,這就是商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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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川汙染不知害死多少動物
誰說動物權是人權的
業者人權戰勝河川動物權
別再欺騙人了
最後一張圖表整理資料很清楚,正在找這方面資料,感謝貴節目。難怪「環境犯罪」有次無恐,就算加一個零,這些財團也覺得不痛不癢。最有錢的財團還怕請不到最好的律師團。
這些就算不是加入食物,但是污染河川一樣會進入食物鏈,跟食安問題豈不一樣嚴重乎,政府不要再漠視人命了(人命包括健康)。
商人要有良心根本是喊喊口號,只要遇到司法,只有不要被關,良心還管他在哪裡。
如果連這些號稱會回饋社會的大企業大老闆都是這樣搞,其他企業
法官無法適用流放毒物罪,我可以接受,但是都認為不是蓄意,還可以緩刑,這點就太說不過去。其中一個爭議就是暗管,有暗管就表示很明顯有蓄意的重要證據,但是這個看看過去的新聞就知道了,有沒有暗管早就有政府跳出來背書...這是不是替後來的司法程序已經先預設好的框架?大家評評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31226/35534452/
最後法官素養真的很夠,罪刑法定,但是在法可能不太足夠規範的時候,法官是否要富有一點社會道義的責任。
建議食品安全跟環境綁在一起處理,台灣西部都是工業生產,如果吃到含重金屬的稻米要找誰求償,大家再討論根本沒什麼用,我覺得整個社會已經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就像壓力鍋一樣,總有一天會爆發。
台灣有能力發掘問題,但是社會上除了謾罵外,解決問題的能力缺缺:
(1) 舉證責任在告訴人,節目主持人必須善盡責任教育觀眾,不是在一旁扇火.(台灣沒有陪審制度,一般人不能像歐美國家,從法院陪審的經驗裡學到這個知識.)
(2)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法律在這方面不是公平的.要把舉證的責任反轉,必須特別立法, 如公務員不當財產罪,把不當財產的舉證落在被告公務員的身上.
(3)我們需要特別立法來處理環境汙染舉證的問題嗎? 別的國家又是怎麼規範這種環境汙染的法律問題呢? 希望能有續集繼續討論這個問題.
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則,不僅可訴訟經濟損害,如果環境影響到人們舒適度,還可提出非經濟因素的賠償。
對原告資格的認定,也沒有損害的定量標準,而是採用定性方式,只要能確定損害的存在,無論大小,都可成為訴訟主體。起訴者只需說明侵害的發生及與污染環境的關聯,無需明確舉證,舉證責任主要由污染企業承擔。
環境公益訴訟的物件,也不只限於排污者,還可針對未能完成職責的環保部門,就是說對環保部門的不作為,也能提起行政訴訟。美國的多部環境專門法,對違法企業可處以每一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的罰金。當然,這些罰金並不歸於原告,而是上交國庫,用以環境的專項治理。
為鼓勵民眾參與公益訴訟,法院還可裁定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來減少公益訴訟者的經濟負擔。
正因有了這些訴訟制度的創新,才使得美國的環境污染得到了快速而有效的治理
http://cn.on.cc/cn/bkn/cnt/commentary/20140504/bkncn-20140504000520406-0504_05411_001.html
70年代,美國的環境污染也很嚴重,當時美國出台的《清潔空氣法》規定,任何公民有權代表自己,對包括美國政府、行政機關、公司 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此後的《清潔水法》《雜訊控制法》等,都對公益訴訟有專門規定,這些專門法與美國《民事訴訟法》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美國最高法院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則,不僅可訴訟經濟損害,如果環境影響到人們舒適度,還可提出非經濟因素的賠償。對原告資格的認定,也沒有損害的定量標準,而是採用定性方式,只要能確定損害的存在,無論大小,都可成為訴訟主體。起訴者只需說明侵害的發生及與污染環境的關聯,無需明確舉證,舉證責任主要由污染企業承擔。
環境公益訴訟的物件,也不只限於排污者,還可針對未能完成職責的環保部門,就是說對環保部門的不作為,也能提起行政訴訟。美國的多部環境專門法,對違法企業可處以每一違法持續日2.5萬美元的罰金。
為鼓勵民眾參與公益訴訟,法院還可裁定讓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來減少公益訴訟者的經濟負擔。
正因有了這些訴訟制度的創新,才使得美國的環境污染得到了快速而有效的治理。
下此有官方官員來的時候真的要多鼓勵一下
否則以後都請不到人...
1.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會出這個大的事情,表已經縱容很久,日月光被環保局開罰多次,這是整體結構的關係,不是單只有司法問題。
2.應該對日月光提出巨額的民事求償,在這樣全民共憤的時代,很多都出來抵制頂新,如果一個企業的誠信是已經有了問題,包刮租稅優惠、銀行團或民間是否也要比照抵制,學術單位是否還要繼續領這些企業的獎學金。
我無意批評這些學術單位,教學不易,需要經費,專業知識可授,但如何教育這些學子做人處世之道。http://www.civil.ncku.edu.tw/index.php?option=news&lang=cht&task=pageinfo&id=512
(1) 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說得對, 現行刑事訴訟法舉證困難, 很難打贏被告, 美國人30年前就知道了.
(2) 現行台灣民事訴訟, 日月光也會打勝仗, 美國是這樣修環保民事訴訟法的:
-- 環保民事訴訟, 舉證之責在污染環的被告, 不是受害的原告 (日月光案)
-- 環保民事訴訟. 不是直接受害的環保團體也可以提民事訴訟 (地球公民基金會)
-- 政府的環保公署不盡責, 也可以是被告.(餿水油案)
可以完全應付台灣日月光,餿水油,全民監督的問題, 夠厲害吧
(3) 高雄市環保局長陳金德也警告我們, 立法機關, 袒護工業, 通過像美國這樣的民事環保法有很大的困難.
我也希望主持人在深入探討,但是方向是否可以參考以下的論點。第一,司法改革曠日廢時,第二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真的要嚇阻廠商,政府根本就有很多手段可以做啦,勒令停業已經是最重的。
上面的說的很對,大家要解決問題,但一直限於舉證的邏輯泥淖根本是錯誤,何不退脫出,整個問題重新看。
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表示事情已經發生,就算人已經被關,該吃的都吃下肚,被破壞的也破壞了,尤其土地問題是不可逆,有些不是整治就可以處理。真正解決問題應該是預防、嚇阻,第一線權責機關是政府機關,環保署,真正問題出在複雜的官商關係。
稽查不利、爭一隻眼避一支眼根本就是眾所皆知,法根本就無所伸張,這是整體社會氛圍的問題,何以這些食安問題,污染問題都是大多透過公共媒體來主動揭發..)
警察職責就是抓壞人,警察如果說因為壞人太多,抓不完,你可以接受嗎?國家本來就用動用一切的公權力去阻止這樣的事情發生。
最後,警察如果要阻止一家酒店繼續營業,斷水斷電還有連續罰..最重就是勒令停業,最重就是撤照,所以是為與不為,根本還不需要動用到司法嗎?司法只是事後的究責,要以司法重判嚇阻,以果為因,事實證明根本難行。
(最後只能很悲哀的說,只有累積民怨,政府或許才會真正認真做一點事情,以頂新為例,不管最後司法最後怎麼判,政府機關,銀行,民間都有很多手段可以反制不好的企業,一樣的話,所以根本還不需要動到司法,是為與不為)
贊成樓上說立法將舉證責任反轉,如公務人員舉證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企業本就有排放事實(如公務人員有財產申報),排放合格本就是自然要成立的,污染物的處理行為是一個人為、主動的過程,不是不作為就自然排放合格,如此舉證可落於廠商方,在法律邏輯上應是可行的。對於高污染產業應該有跟公務人員一樣的標準
但會遭到所有財團的阻擋吧,試問立委諸公,這樣的法有可能會過嗎?
我提出一個法律爭點供大家參考,來賓有提到一個比例很好,就是直接大樓水塔下毒,很明顯是公共危險。
我用1g氟化氫去毒害一個人,那個人掛了,
跟我用1g氟化氫稀釋丟到水塔,然後水被一千個人喝了,結果一個人看起來沒什麼事,達不到顯著影響健康的程度,或者是老年才有有影響。我丟了1g氟化氫到飲水是事實,
所以如果我丟到一個飲水機,有公共危險,
我丟到一個超大的水塔(水量很大),沒有公共危險。
假設我毒害一個人,致生生命的殘害,跟我毒害一千人,量是一樣的,但結果有所不同,造成的傷害由一千人均分,所以這一千個人摸摸鼻子就算了,這是法律上規範不足的。
流放毒物罪法條「致生公共危險」是一個爭點,法官請五所大學檢測廢水標準,應該就是做是否足以「致生公共危險」的認定。但這樣的邏輯是有問題的,如果我是小河川,剛好水被灌溉到農田,有公共危險,如果我是大河川,不就沒有公共危險。
(「依後勁溪於102年10月水量、流速等水文狀況,針對本案所排廢水數量是否足以適度稀釋至一般濃度標準?」)
這本身就是一個邏輯上錯誤的問題,限於這樣的邏輯,註定判決失敗,法官不應該一定要去驗廢水,法官雖然說證據不足,在於「致生公共危險」之認定,是可以在自我的範圍內做從嚴的認定,不一定要鑒定廢水,所以要檢測廢水這就是有爭議的。我想法官也不是專業不足,這點他可能也想過,但是最後他採用他的判決方式。
(最後做個比喻,是否恰當自行評斷,當然跟廢水排放還是有一些差異)
就好像餿水油,我直接喂一個人吃餿水油,那個人很快就病變就掛了,但我把餿水油混正常油,利用先進設備除臭、精製,對於相關法律規定的檢驗也都合格,符合人體食用標準,給兩千萬人吃,這樣的人有沒有犯法,沒有,為什麼?因為符合標準,難怪乎無法求償,一般認知,但是沒有法條可以辦阿。更可見這些邏輯上的謬誤,你毒害三五人有事,但是毒害幾千萬人,量微乎微,沒事,可見爭議有多大,對於這種集體性的傷害或污染,高院或最高法院應該要出來做一些釋義。
可以請高雄市環保局除了日月光排放汙水口的底泥去採樣外,汙水口前100公尺的上游底泥也去採樣看是否含有鎳,甚至是查驗鎳的比例就知道是不是日月光排的廢水了~ 有人可以幫忙把這個資訊傳給高雄市政府環保局嗎?
日月光公司是一個種性制度的公司,種性就是高壓低,管理者壓員工,員工只要風頭過就沒事了,但要沒事就先騙管理者,管理者再以假的資料騙上級,公司為了賺錢,不管合不合法就先做,所以這種公司只管事端沒爆發就好,錢能辦到的就用錢解決,你相信廠房都是合格的嗎?只有廢水問題嗎?我只知道它就像頂新一樣,只有一再發現問題它才會改變,不然就慢慢等那個時侯,這就是商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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