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提供個人意見,1.政府的確有責任,但是應該不是百分之百的責任,公司倒閉,最直接的責任就是老闆,勞基法有規範就是政府該付的責任,當然這責任可以修法再提高來保障勞工。代位求償,不如說是代位賠償,因為大家也知道,老闆跑路了,這些錢大概拿不回來了,若有資產,債權順位也在銀行後面,根本拿不回來,如果100%代賠,是要從墊付基金還是國庫全民買單??2.以華榮案,今天拍賣所得 24.3億,今天假設所有債權人連同勞工是35億,銀行同意拿出部分的錢,所以沒有銀行是拿到百分之百的債權,銀行也拿到打折的債權,勞工也拿到50-60%,人均40萬。來賓也提到這樣的結果可能比未來還沒修的法還拿的更多,所以這結果應該是相當可以接受的。所以從這個結果來看,勞工債權順位可以說等於銀行債權了,做比較均等的分配,這不是一樣的意思嗎?(銀行債權損失佔多久實際數字我沒有去估算,有興趣可自行去估算)這點我覺得政府處理的合宜,第一要負責的是雇主(當然雇主都倒閉了,你去告雇主,得到債權,但也拿不到半毛錢)我不反對抗爭,但是對於時間、金錢...等成本多所衡量,最後只是一個YES or NO。最後,銀行拿出這些錢應該是他們考量,如果今天政府要自己拿出錢,那銀行也會說那我乾脆拿回100%的債權,我的債權也不用打折,都你政府解決就好。如果是我,我會接受這樣的一個和解結果。以上是看貴節目的意見反應,僅提供參考。
看完貴節目,提供個人意見。1.同意來賓說代位求償困難,代位求償不如說是代位賠償,人家都破產了,怎麼追的回來,有資產也是排在銀行後面,最後就是全民買單。2.銀行同意提撥兩成,等於銀行自己債權打折八成,勞工也得到50-60%,這樣的結果我覺得很好可以接受,來賓也提到這結果比起未來還沒修的法還要好。如果勞工債權順序等同於銀行債權,這樣的結果分配不是接近一樣的意思。(或是銀行拿出三成,這樣銀行跟勞工拿到的債權都差不多。)3.如果勞工要100%,銀行也會要100%,銀行也不用損失自己的債權,多的部份誰要出,政府會出嗎?誰要賠,翁大銘已經破產...人命、時間是無形難以計價的成本,勞工權益可繼續爭取,但不必全在此役。法官說政府的確有責任,但政府責任不必然是百分之百全賠。
承上提供意見。另外一點分歧是自救會成員三百多人應該優先分配,但是抗爭應該是出於主動,為所有人發聲的一種行為,不僅爭取自我權益也是為所有人爭取,爭取來的權益並不能代表抗爭的工資,自救會成員優先分配我覺得不是很可以接受。可以主張平均分配,但其他沒有加入的可以另外主動捐出譬如一人兩萬出來再給自救會成員分配,慰勞他們抗爭的辛苦,也不會違背原有的協定。法院很多民刑事糾紛,有時法官都會曉以大意義,希望兩造和解,當然要不要和解是個人的權益,有的人為了爭一口氣,寧不和解,也莫可奈何。法官有時只是為了兩造好,因為法官深知訴訟的辛苦與勞心勞力,可能官司打贏了,但最後可能也拿不到半毛錢。從兩千多塊到三十幾倍的差距,以我一個外人力場,不管是迫於抗爭或是主動,政府或債權銀行應該是有誠意要解決問題。自救會是否可以做適當的讓步,如果一定要百分之百,肯定是沒有什麼結果,最後是兩敗俱傷收場。政府力場應該也很清楚,他也不想跳下來變成事主。就算最後經過幾年,真的拿到了百分之百,很多人可能也不在了,你給他一百萬兩百萬,他也拿不到了,這也是自救會以及整個事件值得去衡量的。
以後可不可以不要邀請辛教授了。
的確!佔立法院可以被容忍,但佔鐵軌,勞部,甚至是國道都不行,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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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供個人意見,
1.政府的確有責任,但是應該不是百分之百的責任,公司倒閉,最直接的責任就是老闆,勞基法有規範就是政府該付的責任,當然這責任可以修法再提高來保障勞工。
代位求償,不如說是代位賠償,因為大家也知道,老闆跑路了,這些錢大概拿不回來了,若有資產,債權順位也在銀行後面,根本拿不回來,如果100%代賠,是要從墊付基金還是國庫全民買單??
2.以華榮案,今天拍賣所得 24.3億,今天假設所有債權人連同勞工是35億,銀行同意拿出部分的錢,所以沒有銀行是拿到百分之百的債權,銀行也拿到打折的債權,勞工也拿到50-60%,人均40萬。來賓也提到這樣的結果可能比未來還沒修的法還拿的更多,所以這結果應該是相當可以接受的。
所以從這個結果來看,勞工債權順位可以說等於銀行債權了,做比較均等的分配,這不是一樣的意思嗎?(銀行債權損失佔多久實際數字我沒有去估算,有興趣可自行去估算)
這點我覺得政府處理的合宜,第一要負責的是雇主(當然雇主都倒閉了,你去告雇主,得到債權,但也拿不到半毛錢)
我不反對抗爭,但是對於時間、金錢...等成本多所衡量,最後只是一個YES or NO。
最後,銀行拿出這些錢應該是他們考量,如果今天政府要自己拿出錢,那銀行也會說那我乾脆拿回100%的債權,我的債權也不用打折,都你政府解決就好。
如果是我,我會接受這樣的一個和解結果。
以上是看貴節目的意見反應,僅提供參考。
看完貴節目,提供個人意見。
1.同意來賓說代位求償困難,代位求償不如說是代位賠償,人家都破產了,怎麼追的回來,有資產也是排在銀行後面,最後就是全民買單。
2.銀行同意提撥兩成,等於銀行自己債權打折八成,勞工也得到50-60%,這樣的結果我覺得很好可以接受,來賓也提到這結果比起未來還沒修的法還要好。如果勞工債權順序等同於銀行債權,這樣的結果分配不是接近一樣的意思。(或是銀行拿出三成,這樣銀行跟勞工拿到的債權都差不多。)
3.如果勞工要100%,銀行也會要100%,銀行也不用損失自己的債權,多的部份誰要出,
政府會出嗎?誰要賠,翁大銘已經破產...
人命、時間是無形難以計價的成本,勞工權益可繼續爭取,但不必全在此役。法官說政府的確有責任,但政府責任不必然是百分之百全賠。
承上提供意見。
另外一點分歧是自救會成員三百多人應該優先分配,但是抗爭應該是出於主動,為所有人發聲的一種行為,不僅爭取自我權益也是為所有人爭取,爭取來的權益並不能代表抗爭的工資,自救會成員優先分配我覺得不是很可以接受。
可以主張平均分配,但其他沒有加入的可以另外主動捐出譬如一人兩萬出來再給自救會成員分配,慰勞他們抗爭的辛苦,也不會違背原有的協定。
法院很多民刑事糾紛,有時法官都會曉以大意義,希望兩造和解,當然要不要和解是個人的權益,有的人為了爭一口氣,寧不和解,也莫可奈何。法官有時只是為了兩造好,因為法官深知訴訟的辛苦與勞心勞力,可能官司打贏了,但最後可能也拿不到半毛錢。
從兩千多塊到三十幾倍的差距,以我一個外人力場,不管是迫於抗爭或是主動,政府或債權銀行應該是有誠意要解決問題。自救會是否可以做適當的讓步,如果一定要百分之百,肯定是沒有什麼結果,最後是兩敗俱傷收場。政府力場應該也很清楚,他也不想跳下來變成事主。
就算最後經過幾年,真的拿到了百分之百,很多人可能也不在了,你給他一百萬兩百萬,他也拿不到了,這也是自救會以及整個事件值得去衡量的。
以後可不可以不要邀請辛教授了。
的確!佔立法院可以被容忍,但佔鐵軌,勞部,甚至是國道都不行,根本就是雙重標準,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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