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註記但不該註記 "HIV帶原" or "愛滋病患"應該註記的是 "防護等級"
以為登錄了兩萬多人就可以保障醫護人員的權利那其餘的黑數呢?醫護人員不相信科學檢驗卻寧可相信健保卡註記那要不要醫護人員也要全面篩檢張貼出來誰是感染者呢?每個診間門口都貼上是否為感染者的字樣然後讓病人自行選擇呢?
因為不是每個患者來都有科學檢驗要是每個病人來都先去抽血檢驗在醫院留紀錄,那就符合你的想法醫護人員早就接近全面篩檢了,醫院體檢都會做,只是不會特別上媒體宣傳給你看而已針扎跟插管/器械感染幾乎都是患者->醫護人員,逆向的風險可是小之又小(還是有,就像這次事件,只是兩邊不成比例)再說根據第12條規定患者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自己是患者的義務,既然已經規定要告知了,又說要求強制告知是不對的,自相矛盾既規定/認同要告知醫事人員,卻把他丟給患者自己決定,只弄個不說的話要罰款的條文喔~~~,根本是個笑話
疾管局不讓臨床醫師註記,不讓臨床醫師調閱捐贈者病歷,讓所有參與移植醫護人員暴露在HIV感染風險中,讓受贈者植入愛滋器官,這算瀆職嗎?反正你在疾管局工作不會被針扎到嗎?
疾管局是否有統計資料, 1981年至今, 醫護人員因針扎被感染的案例?上面「愛滋病危險因子」的圖顯示1.19%屬於「不詳」, 請問是因為感染者沒有從事或牽涉到其他的危險因子, 因此感染原因不詳? 還是因為感染者不合作透露私人資料, 所以感染原因不詳?
2樓的大概以為健保卡註記HIV帶原是某人用掰的就可以註記的但這個註記也是根據2樓所信奉的科學檢驗而來的啊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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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註記
但不該註記 "HIV帶原" or "愛滋病患"
應該註記的是 "防護等級"
以為登錄了兩萬多人
就可以保障醫護人員的權利
那其餘的黑數呢?
醫護人員不相信科學檢驗
卻寧可相信健保卡註記
那要不要醫護人員也要全面篩檢
張貼出來誰是感染者呢?
每個診間門口都貼上是否為感染者的字樣
然後讓病人自行選擇呢?
因為不是每個患者來都有科學檢驗
要是每個病人來都先去抽血檢驗在醫院留紀錄,那就符合你的想法
醫護人員早就接近全面篩檢了,醫院體檢都會做,只是不會特別上媒體宣傳給你看而已
針扎跟插管/器械感染幾乎都是患者->醫護人員,逆向的風險可是小之又小(還是有,就像這次事件,只是兩邊不成比例)
再說根據第12條規定患者就醫時有告知醫事人員自己是患者的義務,既然已經規定要告知了,又說要求強制告知是不對的,自相矛盾
既規定/認同要告知醫事人員,卻把他丟給患者
自己決定,只弄個不說的話要罰款的條文喔~~~,根本是個笑話
疾管局不讓臨床醫師註記,不讓臨床醫師調閱捐贈者病歷,讓所有參與移植醫護人員暴露在HIV感染風險中,讓受贈者植入愛滋器官,這算瀆職嗎?
反正你在疾管局工作不會被針扎到嗎?
疾管局是否有統計資料, 1981年至今, 醫護人員因針扎被感染的案例?
上面「愛滋病危險因子」的圖顯示1.19%屬於「不詳」, 請問是因為感染者沒有從事或牽涉到其他的危險因子, 因此感染原因不詳? 還是因為感染者不合作透露私人資料, 所以感染原因不詳?
2樓的大概以為健保卡註記HIV帶原是某人用掰的就可以註記的
但這個註記也是根據2樓所信奉的科學檢驗而來的啊
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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