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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3日 星期四

阿扁能否寫專欄?言論自由怎界定?
記者有權跟拍?大法官陷兩難!

來賓:
資深媒體人 楊憲宏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廖福特
文化大學廣告系副教授 鈕則勳


受刑人阿扁 可以寫專欄嗎?
讓阿扁寫專欄 會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如果阿扁不能在專刊寫專欄 為什麼可以寫阿扁札記與出書?
審查阿扁的文章 獄方有道理?



邱毅指控 阿扁也曾禁止他在獄中寫文章 當然要限制阿扁?
阿扁在獄中不用工作 可以專心寫文章 這是特權?



受刑人寫文章 有哪些限制?
受刑人有沒有言論自由 尺度在哪裡?



狗仔跟拍違法嗎 名人有隱私權?
名人隱私與公眾利益的關連?



什麼是社維法 對於跟拍定義不清?



釋憲的結果 會造成哪些效應?



如果社維法違憲 未來民眾的隱私權 也將容易受到侵害?
如果社維法不違憲 會讓新聞自由 大倒退?
採訪自由與個人隱私權 法令界線很難定?

2 則留言:

Gardener-Sinya 提到...

不好意思,剛看到兩個可能是打字時的選字錯誤。

職場上的性別「騎是」有多嚴重?>>歧視

balance 提到...

「褫奪公權」是由自由刑執行完畢(也就是白話的「坐完牢」)才開始起算,也才發生效力;與這一篇的討論題目完全是兩回事(請參看刑法第37條第4項)。要作這一類的節目,請一定要把基本功先作好。
宣判受刑,是否及於「投稿的自由」?
討論這個題目,重心應該要放在受刑人對外通信的權利來源:監獄行刑法第62條;該條規定:「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受刑人是否有權將文稿發給最近親屬及家屬以外的人士閱聽?此條規定很明白是原則不准。
至於但書中例外規定:「有特別理由」;在施行細則第80條第1項中,也有清楚規定是要「有必要」;「投稿或賺稿費」是否為有必要?是比較低階,而屬於執行層次判斷的問題,答案應該也很明顯。
該法施行細則,層次是屬於低於該法的「法規命令」,應該不能跳脫母法監獄行刑法的範圍;監獄行刑法未規範的「報章投稿」行為,竟然會規範在施行細則第81條第3項中,很明顯,是子法規「逸脫」母法的範圍,否則陳水扁是否可以投稿?其實就是「有沒有必要投稿?」的判斷問題(雖然個人對施行細則逸脫母法看法與廖博士相同;但結論可能剛好與廖博士的說法相反)。就是造成此次爭議的原因。
當然,法務部不會在此時去觸及或處理這個「內行人定外行法規命令」的問題,也不會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去「自宮」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然而,從法律的層次來看,受刑人根本就沒有投寄報章雜誌文稿的權利;除非有一個很難想像出來的「必要理由」。
如果要拉高層次,探究憲法的問題,應該討論一下受刑人的人權界限在那裡,基於懲罰的概念;受刑人的人權相對較少,毋庸置疑;受刑人所受者,為「自由刑」;自由的範圍,究竟是僅有「身體」的自由?亦或包含所有「行為」?言論權不受限,那口述言論權是否也不受限?(例如受刑中,可否透過電子通信工具在政論節目中發表言論?或在電視買廣告賣東西或宣傳信仰?)
在我國通念,受刑人的基本權利到底應該限制到何種程度?這才應該是「憲法」學者,或教導「正義」法理概念的學者,應該在公視上闡述及發揮影響力者。
如果行成風潮,大多數的人認為「自由刑」應該不及於「投稿權」之後,則應修正監獄行刑法,明訂所有的受刑人之投稿言論權不被剝奪。
可惜,參加討論的人一直圍繞著特定的人(陳水扁、邱毅),卻沒有真正觸及受刑人的「投稿權」應否被剝奪、基本人權應被限縮到何種程度等核心問題;使得這上半集看起來,較商業電台的政論性節目,高明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