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長 林峯正
法治時報社長 黃越宏
律師 馬在勤
資深司法記者 黃錦嵐
司改會:違法釣魚監聽、濫權、廢除特偵組!
受政治干預淪為政治打手?首長涉關說本就該查?
此次特偵組犯的錯誤?違反憲政?越級?洩密?偵查不公開?假刑事偵查進行行政調查?
是黃世銘的問題還是特偵組的問題?
總統失控,司法失格?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有何不對?
制度設計有誤?侵犯司法獨立?
特偵組成立的脈絡與七年來的成果?
司法政治密不可分?特偵組斬斷官官相護!?
辦案撈過界,多數案件都非特偵組才能辦?
辦案不被壟斷,特偵組有助於檢察體系辦重案?
收回特偵組的尚方寶劍,司法會更好?
特權、黑金、關說難斷根,未來如何處理高官權貴?
4 則留言:
王金平犯的不是道德罪,是妨礙司法公正罪,定義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一連串的作為或行為」。在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地的成文法中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在英格蘭和威爾斯,可判處的刑期是無上限的,即終身監禁。但公職人員犯罪,一般都以9年為刑期起點。btw 台灣2003年有說要訂,2009年也法務部研擬的草案在部份條文與司改會有歧異的情況下(主要是獨立處罰教唆犯跟騷擾證人),送立院審查無疾而終,2012年3月初,司法院長賴浩敏依照規劃,針對關說法院案件入罪化,可能會在法院組織法增訂妨礙司法公正罪,目前先朝行政罰方向擬定修法條文,未來關說者將被科處罰鍰,暫不考慮對妨礙司法罪增訂刑責。中間立法委員委員以多少次選民服務的說詞來阻擋此法案的通過。這是我們要努力改革的方向。他就是一個罪,別的國家10年前普遍就有的罪,但我們搞了10年,而且現在規劃的還都不是刑法。
王金平的關說,在英美法叫做「妨礙司法公正obstruction of justice」,定義「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或連串的作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刑期都在10年以上。涉案者無不身敗名裂,黯然下台。王金平厚顏無恥,正在創造世界級奇蹟式的例外。
您說的很好,但現實就是目前還沒有這條妨礙司法公正罪阿,如果有道德問題,現在立法院大概不會去處理,監察院針對王目前也沒動作,只是院長出來講講話.特偵組也說沒有刑法問題,唯一處理的就是黨紀,so王金平應該自動引咎辭職.很不幸他沒這麼做.
就算被告也有人權,不然林益世直接抓去槍斃不就好了.用道德來規範公務員,非常好,高道德標準,但是現在誰吃這一套,如果這樣,大概有上百上千的公務員都不適任了.都要引咎遲辭了.上行下效,現在政治風氣如此早就病入膏肓了.真的引咎遲值的才是笨蛋,民調9%那是否也該引咎辭職了.公務人員翹班去魔鐵.婚外情...沒有司法審判誰會承認,就算三審都定讞也會說是司法迫害,厚顏無恥民眾早已麻痺.
我不知道為什麼沒人提柯建銘是"什麼案子"被"關說",因為說來好笑,居然一件無關"貪污",只是柯所任總經理時,全電通內部的財務問題; 一個連全電通本身是"名義"上受害者,都並不告柯,而與之和解,檢查官卻在民進黨內鬥時,只因蔡同榮提供資料,檢查官就"濫權上訴",檢查官的上訴難道可以"無邊無際"?馬英九特別費案,當馬被質疑找人關說時,國民黨辯稱既已被判"無罪"何必"關說"?那柯在特偵組的述說中,不也是在收到"無罪"判決後,還想去"關說"! 國民黨認為對自己"有理"的事,換成別人就"無理"?
胡志強新聞局長退休金案,可以把以前在"國民黨海外民眾服務社"的年資,加入新聞局長的退休金年資,而檢查官認定"合時代"精神,而不上訴,而這一件幾乎不具上訴要件的案,特偵組在監聽時,就定義為"關說",豈不荒謬!而在申請監聽的主案"陳榮和案"上,一無所獲,只藉機用B案打A案(而A案的貪污部分卻是零收獲),混淆視聽,居心何在!何來大是和大非!!
司法院廢掉比較快
警察也一併廢了吧
省得老是聽到有人說
警察打人 警總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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