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提供一個跟法律人不同的見解耶。依照社會建構的說法,在一個場合內(特定的時間與地點上),有一個拿了自己的錢,給了另外一個人,叫他去做一件事情。試想:拿錢的人一定想,這筆錢可以達成他想要的用途。拿到錢的人想,我可以執行這件被委託的事情。當然這就是實質影響力。但而判決又在這裡替林說,他當下做的這個判斷是基於南部人脈,而不是立法委員職權,這似乎是有選擇的解釋。我想說,今天我們用法定職務的概念,是在事後來檢討。林當下的那種判斷,他表現出,或是嘗試說服別人「他有這種影響力」,難道這不是基於這種公務身份的影響力嗎?
實質影響力不是不能用,是要用得搭配很清楚的適用原則及條件,但當初在審阿扁時,最高法院就刻意要入罪而將實質影響力原則弄得非常抽象寬泛,以便成立罪名,現在換到有黨證的為了要「嚴格遵守」罪型法定原則,而把許多部分都限縮解釋,就造成這種結果。可是法官要這樣做,至少要有發言人出來講,這部份的差異究竟是怎樣造成的。所謂國民情感不是用在改變判決上,而是用在讓國民理解為何會有這樣的判決,司法院應當要努力與大眾溝通去縮短法認知與國民認知的差距。不然一切就變得很簡單,法律遇到黨證就轉彎,有這種感受也不是空穴來風,一遇到黨證就「嚴格人權保護」「謹守各項法律原則」一遇到沒黨證的就隨意創造解釋。這樣法律究竟是憑什麼維持以及提供這社會相對穩定的規則與秩序?
浪費了我一小時時間聽來賓胡說八道(馮光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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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提供一個跟法律人不同的見解耶。依照社會建構的說法,在一個場合內(特定的時間與地點上),有一個拿了自己的錢,給了另外一個人,叫他去做一件事情。試想:拿錢的人一定想,這筆錢可以達成他想要的用途。拿到錢的人想,我可以執行這件被委託的事情。當然這就是實質影響力。但而判決又在這裡替林說,他當下做的這個判斷是基於南部人脈,而不是立法委員職權,這似乎是有選擇的解釋。我想說,今天我們用法定職務的概念,是在事後來檢討。林當下的那種判斷,他表現出,或是嘗試說服別人「他有這種影響力」,難道這不是基於這種公務身份的影響力嗎?
實質影響力不是不能用,是要用得搭配很清楚的適用原則及條件,但當初在審阿扁時,最高法院就刻意要入罪而將實質影響力原則弄得非常抽象寬泛,以便成立罪名,現在換到有黨證的為了要「嚴格遵守」罪型法定原則,而把許多部分都限縮解釋,就造成這種結果。可是法官要這樣做,至少要有發言人出來講,這部份的差異究竟是怎樣造成的。
所謂國民情感不是用在改變判決上,而是用在讓國民理解為何會有這樣的判決,司法院應當要努力與大眾溝通去縮短法認知與國民認知的差距。
不然一切就變得很簡單,法律遇到黨證就轉彎,有這種感受也不是空穴來風,一遇到黨證就「嚴格人權保護」「謹守各項法律原則」一遇到沒黨證的就隨意創造解釋。這樣法律究竟是憑什麼維持以及提供這社會相對穩定的規則與秩序?
浪費了我一小時時間聽來賓胡說八道(馮光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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